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与(略)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房民初字第01713号

原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略)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略)法律顾问,住(略)。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略)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扈秀康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合社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1月18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将本村原砖厂使土坑发包给原告,种植树木,期限为6年,自2004年1月18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原告认为承包期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种植的树木不能达到成材的标准也不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故诉至法院。1、请求将原、被告签定的合同签定到法定年限70年,2、将合同第十二条第四项(租赁期内租赁方经出租方同意,建的临时建筑物租赁期满,种植的树木,含地上建筑物,在出租方和租赁方商定的期限内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腾清,将租赁土地交给出租方,恢复土地原貌,否则租赁方未按规定的期限腾清,租赁方视为放弃所有权,所有地上物归出租方所有)的条款解除。

被告联合社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与联合社于2004年1月18日签订了土地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联合社将本村原砖厂使土坑70亩发包给高某某,种植树木,期限为6年,自2004年1月18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租赁期内租赁方经出租方同意,建的临时建筑物租赁期满,种植的树木,含地上建筑物,在出租方和租赁方商定的期限内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腾清,将租赁土地交给出租方,恢复土地原貌,否则租赁方未按规定的期限腾清,租赁方视为放弃所有权,所有地上物归出租方所有。合同签定后,双方均依约定履行了义务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合同一份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并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高某某与联合社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高某某以承包期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种植的树木不能达到成材的标准也不利于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为由,起诉要求将原、被告签定的合同签定到法定年限70年,2、将合同第十二条第四项(租赁期内租赁方经出租方同意,建的临时建筑物租赁期满,种植的树木,含地上建筑物,在出租方和租赁方商定的期限内最多不超过三个月腾清,将租赁土地交给出租方,恢复土地原貌,否则租赁方未按规定的期限腾清,租赁方视为放弃所有权,所有地上物归出租方所有)的条款解除的要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二份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扈秀康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白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