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东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左濂、徐某,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嘉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市区金泉汽车广场D12、D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云南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延长线金刀营村。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告昆明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X镇X村股份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被告云南万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被告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北市区金泉汽车广场D13、D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东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嘉策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金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万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云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所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东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94元,减半收取x.97元,由云南东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南南
代理审判员孙某
代理审判员苏静巍
二○○七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肖腾姣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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