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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因与被害人周某某有经济纠纷,遂纠集胡某某(另处)等人,经事先预谋,乘车至本区周某某暂住地,欲与周某某解决经济纠纷。因周某某拒不开门,胡某某遂将房门踹开,被告人陈某及胡某某进入室内,先与周某某争执,继而发生扭打。其间,被害人周某某持菜刀挥砍,被告人陈某持木桌脚击打周某某头部,并将前来劝架的周某某之妻马某某的脸部打伤,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头皮裂创、创疤累计长6.5厘米,被害人马某某左上唇皮肤、粘膜穿透创。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马某某的上述伤势均已构成轻伤。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还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家物品财产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126元。

2010年1月15日,被告人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马某某的陈某,同案关系人胡某某的供述,证人洪某、潘某某、马某某、黄某乙、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奉贤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债务纠纷而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并在其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0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钱东君

审判员万剑峰

书记员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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