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叶琼,绿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叶应红,志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李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李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李某丁、李某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03元,减半收取,计8241.51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x.515元,由常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某梅
代理审判员李某熊
代理审判员李某鸣
二ОО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亚萍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