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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与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李某丁、李某戊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昆民四初字第27号

原告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张叶琼,绿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叶应红,志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李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李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李某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李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李某丁、李某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03元,减半收取,计8241.51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x.515元,由常某某承担。

审判长陈某梅

代理审判员李某熊

代理审判员李某鸣

二ОО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亚萍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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