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文敲诈勒索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2003年4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9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09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3日,李某丙与李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期间心脏病发作,后李某丙与李某丙商定了赔偿金额。李某丙之子李某乙(另案处理)认为赔偿金额太低,遂于6月7日17时许伙同被告人李某甲、李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李某丙明确表示不要他们插手赔偿问题的情况下,将李某丙约至本区X镇某酒店包房内,以商谈李某丙的赔偿金为借口,采用言语恐吓的方法,向李某丙强行索要钱款。次日上午,李某丙将人民币15,000元汇入被告人李某甲指定的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丙的报案陈述;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通话记录、短信照片;农业银行存款凭证、账户明细;前科材料;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式强行向被害人索要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甲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李某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翠

书记员徐丽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敲诈勒索 李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