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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与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上海沪洋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昆民一初字第156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林正华,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X镇X村北门X号,身份证号码:x。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惠民,北京市贝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城关隧道庄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丁茂福,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昆明西站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建生,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丛东晓,云南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沪洋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黄某平、傅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福建省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上海沪洋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08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90元,减半收取x.9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罗天惠

代理审判员黄某

二○○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刘雯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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