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X幢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廖创,该公司副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勋,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村。
法定代表人陆某甲,理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余永祥,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居委会日新村。
法定代表人陆某乙,该居委会主任。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余永祥,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点睛苑小区B幢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余永祥,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村股份合作社、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61元,减半收取x.31元,由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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