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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日新村股份合作社、昆明市官渡区关上镇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昆民一初字第40号

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X路X号X幢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廖创,该公司副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李某勋,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村股份合作社。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村。

法定代表人陆某甲,理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余永祥,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居委会日新村。

法定代表人陆某乙,该居委会主任。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余永祥,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点睛苑小区B幢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余永祥,云南鑫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村股份合作社、昆明市官渡区X街道办事处日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昆明晓安拆迁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61元,减半收取x.31元,由原告昆明雅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宁

审判员黄超

代理审判员杨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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