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曾用名李某杰),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原告之父亲。
法定代理人吴某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原告之母亲。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罗雄,云南亚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明市儿童医院。住所地:昆明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丁,院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龚会军,该院副主任医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顾刚,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昆明市儿童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0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47元,减半收取计5349.24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因原告方经济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长褚晓云
代理审判员卢义颖
代理审判员起俊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申开勇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以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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