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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府前居委会汪刘庄村民组因诉商丘市人民政府土地征用批复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行终字第001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府前居委会汪刘庄村X组。

负责人李某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徐家庭,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建华,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儒仓,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商丘市三星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金钟,河南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府前居委会汪刘庄村X组因诉商丘市人民政府土地征用批复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15日作出的(2007)商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汪刘庄村X组的负责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家庭、任建华,被上诉人商丘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儒仓,被上诉人商丘市三星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翟金钟,被上诉人商丘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15日作出的(2007)商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将本案发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天华

代理审判员蔡靖

代理审判员吕平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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