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

委托代理人丁某。

被告曹某。

原告程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之委托代理人丁某、被告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分居长达十余年,夫妻感情日趋淡漠,发展至今已彻底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收养的女儿程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无需被告给付抚育费,离婚后,原告携女儿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上海市某某室房屋由被告承租居住。

被告曹某辩称,婚后双方长期分居,延续至今已长达十余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表示同意离婚。双方收养的女儿程某某随原告共同生活,离婚后,原告携女儿居住问题自行解决,被告承租居住上海市某某室房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5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12日收养一女名程某某(X年X月X日出生)。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1998年4月左右原告赴匈牙利,又于2000年11月赴美国,后在美国定居。期间,原告除在1998年8月因被告患病回国探望外,其余时间双方均处于分居状态。2010年6月29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上海市某某室房屋系原告承租之公房,现该房内在册户籍两人,即为本案原、被告。

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双方的财产无需法院处理。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收养证、上海市某某室房屋及户籍资料,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证实,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双方婚后长期分居,时间长达十余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另双方就子女抚养、房屋承租权归属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并无不合,亦可准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程某与曹某离婚;

二、程某与曹某收养的女儿程某某随程某共同生活;

三、程某携女居住问题自行解决,上海市某某室房屋由曹某承租居住。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程某在三十日内,曹某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