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与北京市崇东食品饮料销售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6469号

原告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园一里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市崇东食品饮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楼。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太阳中心)与被告北京市崇东食品饮料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崇东中心)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某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太阳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孟某某,被告崇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赫英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太阳中心诉称,我单位为被告单位职工孙淑英居住的丰台区嘉园一里X-X-X室的房屋供暖,但被告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暖费,故我方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孙淑英2000年度至2007年度供暖费共计x.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崇东中心辩称,1995年孙淑英与北京市崇文区副食品公司崇文门东大街经理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因企业改制,孙淑英先后在北京市崇东食品饮料销售中心珠营副食店和北京椰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工作,故原告起诉的孙淑英2000年度至2007年度的供暖费不应由我单位负担。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北京市崇文区副食品公司崇文门东大街经理部(以下简称经理部)与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嘉园供热厂(以下简称嘉园供热厂)签订供暖协议书,约定嘉园供热厂为经理部的职工孙淑英租住的嘉园一里小区施工楼号为74、X-X-X室的房屋供暖,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4.82平方米;经理部于每年5月1日至10月30日向嘉园供热厂一次性结算供暖费等。协议签订后,嘉园供热厂依约履行了供暖义务。至今,经理部尚欠该职工居住房屋2000年度至2007年度供暖费共计x.72元。2006年8月30日,北京市宣武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金太阳中心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金太阳中心对嘉园一里小区进行供暖并收取供暖费。

崇东中心原名称某北京市崇文区副食品公司崇文门东大街经理部,后变更为现名称。

另查,嘉园一里小区原施工楼号为74、X号楼,后民政楼号变更为X号楼。

以上事实,有金太阳中心提供的供暖协议1份、工商登记查询1份、委托协议书1份、租赁合同1份、嘉园小区施工民政楼号表1份、劳动合同书1份、供暖形式证明1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理部与嘉园供热厂所签供暖协议,系依法成立,应属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后嘉园供热厂将供暖和收取供暖费的权利委托给金太阳中心,合同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各自义务,故金太阳中心有权向经理部主张供暖费。孙淑英与经理部签订劳动合同后,经理部应为其职工孙淑英所住房屋负担供暖费。现孙淑英长期租住于丰台区嘉园一里X-X-X室,故经理部应为孙淑英交纳该房屋的供暖费。金太阳中心依约履行供暖义务后,经理部未及时、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经理部名称已变更为崇东中心,故金太阳中心要求崇东中心给付孙淑英所住房屋2000年度至2007年度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崇东中心关于孙淑英从2001年已不是本单位职工,故不应由本单位交纳供暖费的辩称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市崇东食品饮料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市金太阳供热服务中心供暖费一万某七百零九元七角二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四元,由北京市崇东食品饮料销售中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胡某涛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晓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