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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女。2010年6月29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9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在其租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内,容留陈某某、丁某甲、林某、何某某以烫吸方式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丁某甲、林某、何某某、丁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检验报告书、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谢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法制,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某豪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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