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北方开关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赵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富,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北方开关厂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三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X号楼梅苑X号楼X门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三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三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市北方开关厂(以下简称北方开关厂)与被告北京三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设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商兴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开关厂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富、赵某乙,被告三明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开关厂起诉称:2003年5月至2004年7月,北方开关厂与三明设备公司陆续签订数份加工定作合同,约定三明设备公司向北方开关厂定作配电箱,合计价款x元。北方开关厂已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定作物,三明设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清价款。经催要,三明设备公司于2007年5月30日单方出具还款计划,确认合同履行金额x元,已付x元,尚欠x元,计划自2007年6月份起每月给付x元。此后,三明设备公司仅给付x元,尚欠x元。起诉要求:1、判令三明设备公司给付欠款x元;2、三明设备公司承担诉讼费。
被告三明设备公司辩称,对北方开关厂起诉的事实及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能一次性付清,可以分期付款。
经审理查明,2003年和2004年,北方开关厂依照与三明设备公司签订的数份加工定作合同,为三明设备公司制作配电箱,总计三明设备公司应付款金额为x元。三明设备公司陆续支付x元。2007年5月30日,三明设备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欠款x元从2007年6月起每月支付x元。但此后仅支付x元,尚欠x元一直未付。
上述事实,有北方开关厂提交的加工定作合同、还款计划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北方开关厂与三明设备公司承揽合同关系及三明设备公司欠北方开关厂价款事实清楚,三明设备公司应当及时支付拖欠的价款。三明设备公司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三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市北方开关厂价款二十七万五千八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七百一十九元,由被告北京三明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商兴加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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