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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加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浙江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某加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杜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8年6月18日,原、被告间签订买卖合同1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货计人民币x.50元。期间被告给付了人民币340万元,尚结欠货款人民币x.50元,原告因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人民币x.50元,并偿付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损失。审理中,被告给付了原告货款人民币100万元,故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人民币x.50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要求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浙江某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海某某加建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50元。

二、本案受理费x.61元,减半收取5784.3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2010年7月30日前直接交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5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惠明

书记员 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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