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圣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楠,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圣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略),现住北京市X路甲X号嘉德公寓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新大洲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某经济开发区新大洲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中山,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祯林,海南华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圣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20日作出的(2001)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圣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楠、程某,被上诉人海南新大洲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祯林某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某,上诉人北京圣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圣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圣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海南新大洲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海南新大洲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生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北京圣日医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董晓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