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湖南迅达集团湘潭新产品开发研究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03)高行终字第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高行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迅达集团湘潭新产品开发研究所,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路迅达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汉族,65岁,湖南省湘潭市知识产权局退休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智,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迟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西北海超人燃气具实业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X路云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荣某某,总经理。

第三人宁波市蓝箭燃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迅达集团湘潭新产品开发研究所(简称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6月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的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王某智,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石某、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广西北海超人燃气具实业公司(简称北海超人公司)、第三人宁波市蓝箭燃具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蓝箭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是名称为“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1998年8月3日,北海超人公司以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1998年9月4日,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修改了“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此后,北海超人公司又两次陈述意见并提交证据。2000年2月28日,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第二次修改“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999年5月4日,宁波蓝箭公司以“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于1999年6月10日修改了该专利权利要求。2001年7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无效决定),在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1999年6月1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权利要求1、3、4,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一无效,在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二的基础上维持“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于2000年2月28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原权利要求中没有的技术特征,这种修改不符合无效程序中对专利文件修改的规定,不能被允许。专利复审委员会以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1999年6月1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为基础进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是正确的。“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根据对比文件可知,其中一个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决定。

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有相近似的部分,也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和效果,“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的目的是减少燃烧尾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与对比文件相比,该专利能大幅度降低燃烧尾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一审判决中关于“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外环孔和内环孔数量比是多环孔燃烧器常见的比值范围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出气环盖为平面形的方案没有创造性没有证据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违反审查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决定中关于“宣告权利要求1、3、4,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无效”的决定;依法维护“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有效;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03年8月22日,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以书面形式撤回了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违反审查程序的上诉理由。

专利复审委员会、北海超人公司、宁波蓝箭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17日,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申请“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时为湘潭市新产品开发研究所,该所于1993年5月加入湖南迅达集团后变更为现名称)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名称为“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3年5月12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是x.1,权利要求为:

“1.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它由燃烧器体和出气环盖构成,其特征在于安装在燃烧器体(1)上的出气环盖(2)上有两环或两环以上成环状圆均匀分布的缝隙缝或孔(C)、(B),缝隙缝或孔(C)、(B)的中心线与出气环盖(2)表面倾斜成倾斜角a。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出气环盖(2)形状成圆锥形或平面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圆锥形的出气环盖(2)上表面有一个同一斜度的圆锥面或一个以上不同斜度的连续的圆锥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缝隙缝或孔(C)、(B)中心线与出气环盖(2)平面倾斜角a在50~850范围内。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每个环成环状均匀分布的缝隙缝或孔(C)、(B)的a角朝同一方向倾斜。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各个环的缝隙缝或孔(C)、(B)的a角同一方向倾斜或不同一方向倾斜。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外环缝隙缝或孔(B)的数量与内环缝隙缝或孔(C)的数量之比是1:0.5~1。”

该专利说明书中载明:本实用新型的优点是:由于燃烧器采用了双环缝隙缝(孔),内外之间没有燃气流出,在燃烧中,热气流螺旋流动时使层流现象被克服,使得二次进风时氧气与CO混合并进行燃烧的机率增加;而且这种混合是在双层火焰燃烧时进行,故温度较高,能满足反应时的温度条件要求,并使尾气中CO含量比现有燃烧器降低。

1998年8月3日,北海超人公司以“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及申请文件对“倾斜角a”描述不清楚,使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北海超人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5份证据:对比文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x.X号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91年11月14日,公告日为1992年11月11日;对比文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x.X号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88年7月25日,公告日为1989年3月15日;对比文件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x号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86年10月10日,公告日为1987年7月29日;对比文件4:苏联x号专利说明书摘要,申请日为1974年6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1977年7月20日;对比文件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x.X号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90年11月23日,公告日为1991年7月24日。

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针对北海超人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于1998年9月4日修改了“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它由燃烧器体和出气环盖构成,其特征在于安装在燃烧器体(1)上的出气环盖(2)形状成圆锥形或平面形,出气环盖(2)上有两环或两环以上成环状圆均匀分布的缝隙缝或孔(C)、(B),缝隙缝或孔(C)、(B)的中心线与出气环盖(2)表面倾斜成倾斜角a,每个环成环状均匀分布的缝隙缝或孔(C)、(B)的a角朝同一方向倾斜,外环缝隙缝或孔(B)的数量与内环缝隙缝或孔(C)的数量之比是1:0.5~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圆锥形的出气环盖(2)上表面有一个同一斜度的圆锥面或一个以上不同斜度的连续的圆锥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缝隙缝或孔(C)、(B)中心线与出气环盖(2)平面倾斜角a在50~850范围内。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各个环的缝隙缝或孔(C)、(B)的a角同一方向倾斜或不同一方向倾斜。”

北海超人公司于1999年5月20日提出了补充意见,并提出了对比文件6和对比文件7,但未提交该两篇对比文件的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查实,认定对比文件6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x.X号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92年7月1日,公告日为1992年12月30日;对比文件7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x.X号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90年11月15日,公告日为1991年7月17日。1999年12月29日,北海超人公司提交了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对比文件8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x.X号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89年3月22日,公告日为1990年6月20日;对比文件9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第x.X号专利申请说明书,申请日为1990年10月18日,公告日为1991年7月10日。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于2000年2月28日再次修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它由燃烧器体和出气环盖构成,出气环盖形状成圆锥形,出气环盖上有缝隙缝,缝隙缝的中心线与出气环盖表面倾斜成倾斜角a,其特征在于出气环盖(2)上有两环或两环以上成环状圆均匀分布的缝隙缝(C)、(B),外环缝隙缝(B)的数量与内环缝隙缝(C)的数量之比是1:(>0.5至1),所述的圆锥形的出气环盖(2)上表面有一个同一斜度的圆锥面或一个以上不同斜度的连续的圆锥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外环缝隙缝(B)的数量与内环缝隙缝(C)的数量之比是1:(0.75至1)。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外环缝隙缝(B)的数量与内环缝隙缝(C)的数量之比是1:0.75。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各个环的缝隙缝(C)、(B)的a角同一方向倾斜或不同一方向倾斜。”

1999年5月4日,宁波蓝箭公司以“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并提交了以下证据:对比文件10:即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11:即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12: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3:中国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1992年6月6日,公告日为1992年11月18日。针对宁波蓝箭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于1999年6月10日修改了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为:

“1.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它由燃烧器体和出气环盖构成,其特征在于安装在燃烧器体(1)上的出气环盖(2)形状成圆锥形或平面形,出气环盖(2)上有两环或两环以上成环状圆均匀分布的缝隙缝(C)、(B),缝隙缝(C)、(B)的中心线与出气环盖(2)表面倾斜成倾斜角a,每个环成环状均匀分布的缝隙缝或孔(C)、(B)的a角朝同一方向倾斜,外环缝隙缝(B)的数量与内环缝隙缝(C)的数量之比是1:0.5~1。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圆锥形的出气环盖(2)上表面有一个同一斜度的圆锥面或一个以上不同斜度的连续的圆锥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缝隙缝(C)、(B)中心线与出气环盖(2)平面倾斜角a在50~850范围内。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其特征在于各个环的缝隙缝(C)、(B)的a角同一方向倾斜或不同一方向倾斜。”

2000年8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北海超人公司和宁波蓝箭公司对“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口头审理,并在口头审理时将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于2000年2月28日的修改权利要求不能被允许的理由和事实告知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确定以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于1999年6月1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的基础。北海超人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放弃了部分证据,以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8、对比文件9公开的内容作为评价“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已有技术。其中,对比文件3中的专利说明书公开了一种“缝隙孔旋流燃烧器”,该燃烧器由燃烧体、压罩和出气环组成,出气环呈圆柱形或圆锥台形,出气环安放在燃烧体上并通过压盖将出气环和燃烧体连接成一整体,出气环上开有若干通气缝隙或小孔。燃烧时,混合气体通过燃烧体,经过出气环的缝隙孔成切线方向流出,产生集中旋流燃烧,形成旋流火焰,热流成螺旋状上升,二次进气好,燃烧充分,提高热效率。对比文件8中的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一种“煤气灶旋流集中燃烧器”,该燃烧器由燃烧体和出气环构成,出气环有两排通气孔,出气环的内孔壁为圆锥形,所述的通气孔是成直槽形,通气孔的中心轴线不正对出气环的中心轴线,而是成一角度。燃烧时,混合气体通过燃烧体、经过出气环、出气环的两层通气孔成切线方向流出,产生两层旋流火焰,火焰成螺旋上升,二次进气好,燃烧充分,延长了热交换时间,提高热效率,易于维修,适用性广。说明书附图中记载了出气环及其出气孔的形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26日作出第X号无效决定,在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1999年6月1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宣告权利要求1、3、4,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一无效,在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二的基础上维持“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对比文件3、8、9分别为“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件,可以作为该专利的现有技术。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分别于1998年9月4日、1999年6月10日和2000年2月28日三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2000年2月28修改的权利要求2、3分别限定了缝隙缝“数量之比是1:0.75至1”、“数量之比是1:0.75”,其中的数值0.75在原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属于新增加的特征,不能被允许。而1998年和1999年的两次修改未增加新的特征,也未超出原始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所以,这两次修改是允许的。有关“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评述以被允许的上述两次修改中的最后一次,即1999年6月10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缝隙缝(C)、(B)的中心线与出气孔环盖表面(2)倾斜成倾斜角a”,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及该专利的发明目的,能够清楚地理解说明书中的上述记载,并能够实施,因此,该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双环缝隙孔燃烧器的特征包括:(1)安装在燃烧器体上的出气环盖形状为圆锥形或平面形;(2)出气环盖上有两环或两环以上成环状圆均匀分布的缝隙缝;(3)缝隙缝的中心线与出气环盖表面倾斜成倾斜角a;(4)每个环成环状均匀分布的缝隙缝的a角朝同一方向倾斜;(5)外环缝隙缝的数量与内环缝隙缝的数量之比是1:0.5~1。

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带翼但只有一排缝隙缝的旋流燃烧器;对比文件8的燃烧器也具有燃烧器体上的圆锥面出气环盖,该环盖上同样有两环均匀分布的长孔(缝隙缝),但其产生旋流的方式与“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案不完全相同,它的长孔朝每一个方向倾斜;此外,上述对比文件也未公开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5);对比文件9的旋流焰节能燃气灶的结构与“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有所不同,其环盖分为两部分,其外环分为敞口环槽和扣盖两部分,两者共同构成所述燃气灶。对比文件3、8、9均不影响“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同样也不影响该专利权利要求2、3、4的新颖性。

“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上为两个技术方案,一个是燃烧器环盖为圆锥形的技术方案,另一个是燃烧器环盖为平面形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出气环盖为圆锥形、带有翼的缝隙缝式燃烧器,其与“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的不同在于该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燃烧器有两排均匀分布的缝隙缝以及这两排缝隙缝有一定的数量比。

对比文件8公开的同样为一种旋流燃烧器,该燃烧器在环盖上设有两环燃烧孔(缝隙缝),其目的是对缝隙缝旋流燃烧器进行改进,提高燃烧效率,增加二次进风,这与“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设置两环或两环以上缝隙缝的目的相同,对比文件8还公开了圆锥形的出气环盖、每个环成环状均匀分布孔的倾斜角朝向同一方向倾斜,以及外环与内环孔的数量比为1:1,并且“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比值为众多此种多环孔燃烧器常见的比值范围,此外,虽然其旋流是通过孔本身倾斜于出气环盖的径向方向形成的,与“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不尽相同,但两者的效果完全一样,因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8的结合即可覆盖“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该方案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在上述现有技术的教导下不需要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即可得出该技术方案。

“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另一个技术方案是出气环盖为平面的方案,此时只产生单纯的旋流,相对于现有技术没有技术上的进步,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现实生活中也可以看到这种环盖为平面形的燃烧器,因此,该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同样是容易想到的。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

“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缝隙缝(C)、(B)中心线与出气环盖平面倾斜角a在5~850内”,但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一般的倾斜角均在此范围内,并且当事人各方也都承认a在5~850范围内是已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3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具备创造性。

“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圆锥形的出气环盖(2)上表面有一个同一斜度的圆锥面或一个以上不同斜度的连续的圆锥面”,该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各个环的缝隙缝(C)、(B)的a角同一方向倾斜或不同一方向倾斜”。由此,该专利权利要求2、4又分别限定了两个技术方案,其中,权利要求2中附加技术特征为“圆锥形的出气环盖(2)上表面有一个同一斜度的圆锥面”的方案为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一,权利要求4中附加技术特征为“各个环的缝隙缝(C)、(B)的a角同一方向倾斜”的方案为权利要求4技术方案一,上述两个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都已披露,因此,同该专利权利要求1一样,在对比文件3和8的启示下,得出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一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同样不需创造性的劳动,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它们都不具备创造性。

“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关于“圆锥形的出气环盖上有一个以上不同斜度的连续的圆锥面”的限定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二。对比文件8的旋流燃烧器的圆锥形环盖具有两个不同的锥面,但其目的是为了加工方便,与两排孔的倾斜角度没有关系,两排孔并未处在两个不同锥面上,而“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二限定的不同锥面是为了使缝隙缝处于不同锥面上,使两排缝向上倾斜的角度不同,如其说明书所述“内、外环缝隙缝分别均匀分布在两个不同锥面上”,其附图3示出的即这种情况,所以对比文件8没有公开该特征,而对比文件3也无该特征的任何启示,因此将现有技术结合也不能得出该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二。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现有技术不影响该专利权利要求2技术方案二的创造性。

“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关于“各个环的缝隙缝(C)、(B)的a角不同一方向倾斜”的限定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二。该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a角朝向同一方向倾斜”恰好是两个完全矛盾、对立的限定,是不可能实现的技术方案。事实上,在权利要求1限定了a角朝向同一方向倾斜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使a角朝不同一方向倾斜,说明书中的描述为“……a角朝向同一方向倾斜或不同一方向倾斜”,即描述了同一方向或不同方向倾斜两种不同的技术方案,而非既同一方向又不同方向倾斜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X号无效决定。

在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确认在对“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进行审查时使用的是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8,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均对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8陈述了意见;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本案的审理应适用原中国专利局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

上述事实,有“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8、第X号无效决定、当事人提交的其它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应当提交支持自己的主张的证据。在判断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已有技术与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已有技术的具体内容应当通过阅读对比文件确定,对比文件是专利文件的,应当通过阅读该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等文件确定已有技术。本案中,“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发明目的和所要达到的效果与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8的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及效果有所区别,但是,“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8中记载的“煤气灶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均是对对比文件3记载的“缝隙孔旋流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改进,它们的发明目的中均包括燃烧更充分、燃烧效果好这一发明目的。对比文件8的说明书中记载了该燃烧器产生了两层旋流火焰,火焰成螺旋上升,二次进气好,燃烧充分,延长热交换时间,提高热效率。其中的二次进气,应就是指二次空气混合方法,使用该方法的旋转集中燃烧设备可以减少排放气体中的一氧化碳含量,这是其所具有的客观效果,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备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3,结合对比文件8,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该专利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所提“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有相近似的部分,也有各自不同的目的和效果,“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的目的是减少燃烧尾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与对比文件相比,该专利能大幅度降低燃烧尾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对比文件8是专利文件,故应当通过阅读对比文件8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等文件确定已有技术,其中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均可作为单独记载现有技术的载体,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通过阅读对比文件8的说明书附图,确定现有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阅读对比文件8中的说明书附图得出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圆锥形的出气环盖的外环与内环孔的数量比为1:1,进而认定“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外环孔和内环孔数量比是多孔燃烧器常见的比值范围是可以的。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所提一审判决中关于“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外环孔和内环孔数量比是多孔燃烧器常见的比值范围的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双环缝隙孔旋流集中燃烧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其中一个是燃烧器环盖为平面形的技术方案。燃烧器环盖为平面形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平面形燃烧器环盖只产生单纯的旋流,与对比文件3和8相比,在技术上没有进步,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所提一审判决认定对出气环盖为平面形的方案没有创造性没有证据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迅达湘潭新产品研究所提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湖南迅达集团湘潭新产品开发研究所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湖南迅达集团湘潭新产品开发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刘辉

二ОО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毕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