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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2)一中行初字第1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一中行初字第185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敬,天津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艳,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刘某某,男,住(略)。

原告王某甲作为名称为“耐磨排渣闸阀”专利号为x.0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2年1月11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2年3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通知第X号决定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刘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2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赵敬、吴艳,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周某、郭某国,第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年9月6日,第三人刘某某对原告拥有的本专利以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为由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为,刘某某提交的美国《化学工程进展》杂志x(研究用于阀整修的新陶瓷)第64一67页,1994年5月出版(下称对比文件1);US-x公开日为1971年10月19日(下称对比文件2)的出版日或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1995年8月24日以前,故对比文件1和2可以用作判断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虽然对比文件1、2分别涉及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但没有一篇对比文件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在本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至3具有新颖性。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2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阀具有阀体10、闸板18、闸板提拉丝杠53、密封装置74、手轮55,在阀座区X、50处镶装有陶瓷材料,闸板18由陶瓷材料构成”性术特征。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中的“在阀体闸板嵌口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闸板朝向闸阀进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碳化硅陶瓷使用在阀的磨损内衬中”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阀的磨损内衬部位即相当于本专利阀体的腔壁面部位,故上述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阀体腔壁面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这一技术特征;两篇对比文件均涉及闸阀的抗磨损主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已经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述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而两者的结合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闸板朝向闸阀出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而这一附加技术特征己为对比文件2覆盖(参见该对比文件图1及全文)。故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耐磨陶瓷面层采用氧化锆基耐磨陶瓷、氧化铝基耐磨陶瓷、碳化硅基耐磨陶瓷、莫来石基耐磨陶瓷、氮化硅基耐磨陶瓷中任意一种制作”。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是由并列材料组成,所以只要覆盖其中一种材料即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碳化硅陶瓷使用在阀的磨损内衬中”这一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第65页),故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己为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据此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原告王某甲不服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不应被宣告无效。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覆盖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至3,并且本专利已经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关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用于阀整修的新型陶瓷研究”,公开了“碳化硅陶瓷已被成功的使用在一些阀的磨损内衬和高压控制阀整修应用中”的技术特征。很明显,该技术特征是在阀的内衬被磨损后的整修和高压控制阀的整修中使用的,该技术特征的发明目的是将碳化硅陶瓷成功地使用在一些阀的磨损内衬和高压控制阀整修应用中,它的用途是整修方法,根本没有涉及具体阀的具体结构,以及将陶瓷制成何种结构形式并安装在阀的何种具体部位。在专利审查中,这种对比文件中的笼统介绍一般不可能覆盖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具体结构特征,本案情况也一样。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具体结构特征没有被附件2所披露。而本专利是一种闸阀的新型结构,它是一种适于电厂除灰系统使用的耐磨性强、使用寿命长的耐磨排渣闸阀。闸阀的阀体腔壁面和阀体闸板嵌口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从而使闸阀与灰浆接触面被耐磨性极强的耐磨陶瓷面层遮盖而使金属面与灰浆隔离,使阀门使用寿命延长。因此与对比文件1不可相比。被告脱离发明的实质内容,仅从文字出发,认定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相关是错误的。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一种适应于输送气体、油或合适流体并具有高抗腐蚀、抗磨损、寿命长的闸阀。公开了“在阀座区X,50处镶装有陶瓷材料,闸板18由陶瓷材料构成”的技术特征。显而易见,该技术特征是针对比重小的,轻的,具有腐蚀性的流体而言的。因此它的闸板可以用陶瓷材料构成,而本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用于发电厂的排渣的。众所周某,发电厂的灰渣比重大,流动性不好,甚至温度高,冲撞力大,因此它的闸板不能“由陶瓷材料构成”,必须是“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2的本质区别。被告认为对比文件2覆盖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中的“在阀体闸板嵌口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渣板朝向闸阀进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如果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特征用于发电厂的排灰渣渣阀,“由陶瓷材料构成”的闸板在灰渣的冲撞下,很快被撞坏,是没有使用价值的。而本发明的“渣板朝向闸阀进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的结构,则解决了这个对比文件2不能解决的难题,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在于,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阀具有阀体10、闸板18、闸板提拉丝杠53、密封装置74、手轮55,在阀座区X、50处镶装有陶瓷材科,闸板18由陶瓷材料构成”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图1及全文)。我委认为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中的“在阀体闸板嵌口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技术特征,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闸板已采用了耐磨陶瓷,并且在阀体闸板嵌口处采用了镶装耐磨陶瓷面层方式,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也可在“闸板朝向闸阀进口一侧板面上镶装耐磨陶瓷面层”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碳化硅陶瓷使用在阀的磨损内衬中”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第65页)。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阀的磨损内衬部位即相当于本专利阀体的腔壁面部位,故上述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阀体腔壁面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这一技术特征,而且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可在“阀的易磨损部位镶装耐磨陶瓷面层”的技术启示。两篇对比文件均涉及闸阀的抗磨损主题。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已经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中的“在阀体闸板嵌口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技术特征,并且给出了可在“闸板朝向闸阀进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闸板朝向闸阀出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由于对比文件1已给出了可在“阀的易磨损部位镶装耐磨陶瓷面层”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已给出了可在“闸板朝向闸阀进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的技术启示,故“所说闸板朝向闸阀出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是容易想到的,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耐磨陶瓷面层采用氧化锆基耐磨陶瓷、氧化铝基耐磨陶瓷、碳化硅基耐磨陶瓷、莫来石基耐磨陶瓷、氮化硅基耐磨陶瓷中任意一种制作”。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是由并列材料组成,所以只要覆盖其中一种材料即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碳化硅陶瓷使用在阀的磨损内衬中”这一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的第65页),故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为对比文件1公开,所以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二、关于原告认为对比文件1是整修方法未涉及阀的具体结构的问题。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阀的磨损整修时,在阀的磨损内衬上使用碳化硅陶瓷”技术特征,对此原告也是认可的。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以下两点启示,1、可在阀的易磨损部位镶装耐磨陶瓷面层;正因为是整修,所以对比文件1给出了只要在原部件磨损部位镶装“面层”即可达到抗磨损目的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整修时可以这样用,当然制造时也可以这样采用。2、阀的内衬是易磨损部位。这里阀的“内衬”非常明确的是指阀体的腔壁面部位,阀体的腔壁面即阀的具体结构技术特征,所以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阀体腔壁面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这一技术特征。三、关于原告认为对比文件2不适用于本专利问题。1、关于对比文件2的所属技术领域。本专利适于排灰浆用闸阀,其发明目的是提高闸阀的耐磨性和使用寿命。而对比文件的技术领域是公开了一种适用于输送气体、油或合适流体并具有高抗腐蚀、抗磨损、寿命长的闸阀。“灰浆”属于流体范围,并且对比文件2的应用技术领域符合闸阀范围并符合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故对比文件2的所属技术领域适用于本专利。2、关于对比文件2的闸板采用整体陶瓷问题。对比文件2中的“阀体闸扳嵌口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这一点原告是认可的,但认为本专利的闸板是在金属材料上镶装陶瓷面层,而对比文件2中的闸板是整体由陶瓷材料构成的,所以对比文件2不适用于本专利。首先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板面”并未限定为何种材料,属上位概念,该“板面”包含本专利实施例中的金属原体或陶瓷原体。另外对比文件2中的闸板嵌口部位的陶瓷采用了镶装方式(参见该对比文件图1的42、50部位),而闸板部位采用了整体陶瓷方式,由于对比文件2中已给出了在易磨损部位镶装陶瓷面层的启示,故根据流体性质选择镶装还是整体陶瓷方式属本领域的设计常识并不需花费创造性劳动。所以,对比文件2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中的“在阀体闸板嵌口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技术特征,同时也给出了“闸板朝向闸阀进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中均给出了在易磨损部位镶装陶瓷面层的技术启示,所以不存在原告认为的“解决了对比文件2不能解决的难题”。综上所述,被告对本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刘某某陈述意见认为:一、原告认为的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涉及具体阀的具体结构,以及将陶瓷制成何种形式并安装在阀的何种具体部位,而本专利是一种闸阀的新型结构,认定对比文件1与本发明有关是错误的。此理由与实际不符。按对比文件1的内容,是将陶瓷设置在公知(传统、已有)技术设计的阀门中,位置是阀门中的易磨损部位(并有陶瓷耐磨内衬的具体叙述),陶瓷的形式是“陶瓷组分/部件”(见证据1第2页第2段)。本专利绝不是“新型结构”,而是“针对排渣管道中使用的阀的改进”(见证据2第2页第5-6行),“是在普通闸阀基础上,在其内腔改用陶瓷材料,……(除陶瓷部分外)其他所有关于阀门的技术要求符合…(国标)…规定”(见证据3第3页编制说明第1段及第6页4·2部分),而其设置陶瓷的部分,都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共知的“易磨损部位”。至于陶瓷的形式,只说明是“陶瓷面层”,由于陶瓷“面层”属非技术用语,可认为与“陶瓷组分/部件”是一致的。将对比文件1和专利文件的上述内容对比,认定二者有关是正确的。特别是将对比文件1中的“阀体磨损内衬”与专利文件中的“阀体腔壁面”部位等同,是结合两份文件内容得出的严格的对比结果。二、起诉书理由部分第2段的陈述缺乏证据、自相矛盾、表达不清。1、原告认为对比文件2述及阀门是针对“比重小的、轻的…流体”是“显而易见”的没有证据。2、为什么“比重大、流动性不好、温度高、冲击力大”的流体输送的阀门闸板不适合用“陶瓷材料构成”不论从理论上还是实际中,这种陈述都是错误的。3、原告似乎想说明,电厂排灰的压力高、灰渣对闸板的冲击力大,而陶瓷材料的抗冲击性能差,闸板容易被撞坏。问题是,灰渣的冲击力大小、陶瓷的抗冲击能力的强弱缺乏证据。假如按实际灰渣具有的足够冲击力,确足以使陶瓷的抗冲击性能受到破坏,那么,在整体陶瓷闸板都被撞坏时,只在板面上镶装的陶瓷在闸板厚度相同的情况下就会坏的更快,本专利不会解决对比文件2不能解决的问题。三、原告在起诉书中多次提到其专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5年8月24日,原告王某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耐磨排渣闸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即本专利),该申请于1996年5月29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x.0,专利权人为王某甲。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耐磨排渣闸阀,由阀体、闸板阀芯、闸板提拉丝杠、密封函装置,手轮构成,其特征是阀体腔壁面和阀体闸板嵌口壤装有耐磨陶瓷面层,闸板朝向闸阀进口一侧板面上镶

装有耐磨陶瓷面层。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耐磨排淹闸阀,其特征是所说闸板朝向闸阀出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耐磨排渣闸阀,其特征是所说耐磨陶瓷面层采用氧化锆基耐磨陶瓷、氧化铝基耐磨陶瓷、碳化硅基耐磨陶瓷、莫来石基耐磨陶瓷、氮化硅基耐磨陶瓷中任意一种制作。”

针对本专利权,刘某某于2001年9月6日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并提交了证据1浆体管道输送阀门产品样本复印件以及前述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在内的三份证据。对比文件1、2构成了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阀具有阀体10、闸板18、闸板提拉丝杠53、密封装置74、手轮55,在阀座区X、50处镶装有陶瓷材料,闸板18由陶瓷材料构成”性术特征。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前序部分及特征部分中的“在阀体闸板嵌口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闸板朝向闸阀进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碳化硅陶瓷使用在阀的磨损内衬中”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阀的磨损内衬部位即相当于本专利阀体的腔壁面部位,故上述技术特征覆盖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阀体腔壁面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这一技术特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王某甲答复认为,证据1难以确认日期及真伪性;对比文件1并没有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具体结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中的阀体腔壁面根本没有陶瓷层,故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O2年1月4日,经被告主持进行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均有代表出席了口头审理。2002年1月11日被告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无效。

以上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说明书、美国《化学工程进展》杂志x(研究用于阀整修的新陶瓷)第64一67页、US-x专利文件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涉及闸阀的抗磨损主题,两者的结合已经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两者的结合亦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没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闸板朝向闸阀出口一侧板面上镶装有耐磨陶瓷面层”,而这一附加技术特征己为对比文件2所覆盖,故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说耐磨陶瓷面层采用氧化锆基耐磨陶瓷、氧化铝基耐磨陶瓷、碳化硅基耐磨陶瓷、莫来石基耐磨陶瓷、氮化硅基耐磨陶瓷中任意一种制作”。由于其附加技术特征是由并列材料组成,所以只要覆盖其中一种材料即可,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碳化硅陶瓷使用在阀的磨损内衬中”这一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己为对比文件1公开,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被告对上述问题的认定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正确,被告据此作出的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本院应予维持。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案诉讼费1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娄宇红

代理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侯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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