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储某甲,男,汉族,60岁,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储某乙,男,汉族,26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丙,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机械化研究分院,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X号。
负责人任某某,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凯博新技术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金光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凯博擦窗机械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研院旧办公楼X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男,41岁,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
以上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41岁,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X路所金光道盛春5-1-202。
上诉人储某甲、储某乙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做出的(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储某甲、储某乙于2003年12月31日提交上诉状后,同时提交《免交、减交诉讼费申请书》,本院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故于2004年4月6日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收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储某甲、储某乙于200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储某甲、储某乙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储某甲、储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ОО四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毕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