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04)高行终字第2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高行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男,46岁,汉族,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郑州未来粮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三聚阳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永利隆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永利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某某、王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盛某、郭某某,原审第三人郑州未来粮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未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未来公司于2000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多功能移动式环流熏蒸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x.X,并于2001年3月21日被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未来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多功能移动式环流熏蒸装置,包括一个可移动本体、一安装在所说可移动本体上的风机、一与所说风机的出口连接的混合分配器,以及与所说混合分配器连接的多个出风管道,每一出风管道上安装一截止阀,其特征在于:混合分配器为锥斗形,装有锥形均流装置、施药管、和检测管,在至少一个截止阀的下游安装一个压力计,在风机的进风管道上装有一个压力计。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移动式环流熏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施药管的进口端安装一转换接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移动式环流熏蒸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说本体上装有带有凸缘防雨结构的程控箱和储物箱。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移动式环流熏蒸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说混合分配器其进风口与各出风口在同一轴线方向。”

本案专利说明书第1页载明:“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熏蒸前按环流熏蒸标准测定熏蒸空间气密性,以准确计算熏蒸作业参数,并在环流熏蒸过程中自动达到各支管流量平衡,促使磷化氢气体均匀分布的多功能移动式环流熏蒸装置”、“由于本实用新型采用风机送风或者吸风,使熏蒸空间产生正压或者负压,通过装于出风管道或者进风管道上的气体压力表和阀门,测定在一定压力下熏蒸空间的半衰期,判断其气密性,为准确确定投药量、环流熏蒸时间、环流模式和取得良好的熏蒸效果提供保障。本实用新型具检测熏蒸空间气密性和环流熏蒸双重功能。克服了原有环流熏蒸设备的不足和缺陷,与单一的环流熏蒸机相比,一机多用,设备利用率高,易于操作,熏蒸杀虫的效果更好”、“本实用新型的可移动本体中的支架上装有风机,风机出口装有一个混合分配器,混合分配器为锥斗形,进风口与各出风口在统一轴线方向,既可利用紊流作用使熏蒸气体均匀混合,又减少了气流阻力,并使出口截面压力分布更均匀;混合分配器装有一个具有一定锥度和开口率的均流装置,使气流均匀分配到每个出风口,混合分配器进口处装有施药管和检测管…横向操作门。”

针对本案专利,永利隆公司于2002年11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名称为“环流熏蒸机”的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10日。该说明书公开了一种环流熏蒸机,它包括箱体,在箱体下方安装有支撑轮,在箱体中安置有风机以及与风机送风口相连通的多个送风管道,在各送风管道上均安置有气体流量仪和流量调节阀,风机的进风口以及送风管道的管口通过接口件与外设通风管相连接。本机采用风机强制环流,使熏蒸气体的浓度均等,提高了熏蒸杀虫效果;同时本机为移动式,多个仓房可共用一台粮食熏蒸机,利用率高,不需架设大量管道,安装工程量小,投资小。

对比文件2:《磷化氢熏蒸杀虫技术》第332、333页,其公开了测定熏蒸设施气密性的方法。

对比文件3:《工业通风》第六章通风管道的设计,第121、122、124、125页,其公开了通风管道的设计。

2003年3月26日,永利隆公司补充无效宣告理由为: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因为各输气管道的长度和弯曲度不一样,各并联支管的风量不可能相等,不能实现本案专利所描述的功能,该专利没有充分公开。

2003年3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03年5月6日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理由是:对比文件1-3均是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出版的公开出版物,故合议组予以采信。本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构成本案专利环流熏蒸装置的技术构成,公开了利用锥斗形混合分配器与多个出风管道连接,使锥斗形混合分配器中的气流大致均匀地分配到各个出风管道中,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再现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而且本案专利发明目的中所述的“达到各支管流量平均”只能理解为相对平衡,事实上任何实际应用的技术手段均不能达到绝对平衡,另外在实际使用中,也并不需要理论上的绝对相等,只要各个出风管道的出风量相对均匀,能保证环流熏蒸的基本要求即可,因此,本案专利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第三款,请求人提出的本案专利公开不充分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环流熏蒸装置的混合分配器为锥斗形,装有锥形均流装置、施药管和检测管,在至少一个截止阀的下游安装一个压力计,在风机的进风管道上装有一个压力计。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1、2和3均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本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4是以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环流熏蒸装置的进一步限定,同样具有新颖性。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环流熏蒸机相比较,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环流熏蒸装置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混合分配器为锥斗形,装有锥形均流装置、施药管和检测管,在至少一个截止阀的下游安装一个压力计,在风机的进风管道上装有一个压力计。这种锥形均流装置能够保证施加的药剂与气流混合,特别是,锥斗形混合分配器利用流体特性使气流大致均匀地分配到各个出风管道中,而不需要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流量仪和流量调节阀,不仅简化了已有环流熏蒸装置的结构,也简化了操作使用。并且,请求人提供的对比文件2和3也没有记载这样的技术方案,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与对比文件1、2和3相比较,本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本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4是以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环流熏蒸装置的进一步限定,同样具有创造性。

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永利隆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中央直属粮库建设联合办公室、国家计委粮调办及国家粮食储备局仓储司联建办[1999]函字第X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环流熏蒸技术质量要求》的通知;2、中国粮食行业标准——《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上述两份证据均未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

上述事实,有本案专利文件、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比文件1-3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永利隆公司向法院提交的两份证据均未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即该证据并非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依据,因此,该证据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法院不予考虑。本案专利说明书载明了本案专利的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某术、明确了本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并结合说明书附图详细说明了构成本案专利环流熏蒸装置的技术方案,公开了利用锥斗形混合分配器内装有的具有一定锥度和开口度的均流装置,使气流大致均匀地分配到与锥斗形混合分配器连接的各个出风管道中,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本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的技术特征相比,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分配器为锥斗形,装有锥形均流装置,在至少一个截止阀的下游安装一个压力计,在风机的进风管道上装有一个压力计。由于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本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备新颖性。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特征相比,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混合分配器为锥斗形,装有锥形均流装置,在至少一个截止阀的下游安装一个压力计,在风机的进风管道上装有一个压力计。药剂与气流通过本案专利所述的锥斗形混合分配器及锥形均流装置,混合形成熏蒸气体并大致均匀地分配到各个出风管道中,无需对比文件1公开的气体流量仪和流量调节阀,从而简化了已有环流熏蒸装置的结构及操作方法。就此,对比文件2和3亦未能提供任何技术启示。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永利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理由是:本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问题与其提出的技术方案不相适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使用该技术方案并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实现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案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本案专利无法通过精确的人工调节实现各支管的流量平衡,技术效果明显低于对比文件1,实际上是一种技术倒退,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未来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本案专利说明书公开了本实用新型所要保护的技术主题,说明了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记载了具体的实施方式。具体体现在:结合说明书附图,公开了利用锥斗形混合分配器内装有的具有一定锥度和开口度的均流装置,使气流大致均匀地分配到与锥斗形混合分配器连接的各个出风管道中,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按照本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再现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上诉人认为,经过实验证明,由于受到使用环境的影响,各出风口连接的管道长短不同,造成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无法实现在环流熏蒸过程中自动达到各支管流量平衡。而本案专利说明书中清楚地写明,混合分配器为锥斗形,使出口截面压力分布更均匀;均流装置使气流均匀分配到每个出风口。所以本案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要解决的是在出风口达到气流均匀,而使用环境的不同,连接的风管长短不一,造成实际操作时的误差,并不在本案专利技术方案考虑范围之内。因此,本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由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3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故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4亦具有新颖性,就此无效请求人永利隆公司对于原审判决的认定未持异议。至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其环流熏蒸装置的混合分配器为锥斗形,装有锥形均流装置、施药管和检测管,在至少一个截止阀的下游安装一个压力计,在风机的进风管道上装有一个压力计。以上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3中均没有被披露。锥形的均流装置能够保证施加的药剂与气流混合,特别是锥斗形混合分配器利用流体特性使气流大致均匀分配到各个出风管道中。另外,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常识可知,“压力计”与“流量计”是两个不同的仪器,永利隆公司主张二者实质上相同,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现有技术比较,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同样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永利隆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千元,均由北京永利隆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二ОО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毕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