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园兴淀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晓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市格兰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容桂大道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元中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某某(个体字号为:北京市快乐时光百货商店),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快乐时光百货商店业主,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市格兰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某某(个体字号为:北京市快乐时光百货商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在本案诉讼期间,其基于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专利号为x.9的“自动烹调设备”发明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故于200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某君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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