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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诉顺德市格兰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二中民初字第507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二中民初字第5077号

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园兴淀公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晓峰,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市格兰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顺德市容桂区容桂大道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北京元中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吴某某(个体字号为:北京市快乐时光百货商店),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快乐时光百货商店业主,住所(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市格兰仕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吴某某(个体字号为:北京市快乐时光百货商店)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在本案诉讼期间,其基于起诉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专利号为x.9的“自动烹调设备”发明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故于200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8755元,由原告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某君

二OO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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