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16。
委托代理人董有杰,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京桃源工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村西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有杰,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景芳,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祺祥果脯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果园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祺祥果脯厂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北京鑫京桃源工贸中心与被告北京市祺祥果脯厂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任某某、北京鑫京桃源工贸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因与被告北京市祺祥果脯厂达成和解,于200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祺祥果脯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北京鑫京桃源工贸中心提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北京鑫京桃源工贸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市祺祥果脯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任某某、北京鑫京桃源工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ΟΟ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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