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x),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马恩岛。
法定代表人麦克•詹姆斯•斯考特,技术总监。
委托代理人董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宁波天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湾)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基隆市七堵区X路X号。
被告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台湾)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于200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台湾)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苏宁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英国)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二ОО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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