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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中教仪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一中民初字第457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一中民初字第4572号

原告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外亮甲店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阳,北京市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中教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科源大厦A座710、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教仪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黄骅市海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国营中捷农场。

原告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三雅诚信公司)诉被告北京中教仪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海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三雅诚信公司于2004年10月20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教仪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海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北京三雅诚信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教仪科技有限公司、黄骅市海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北京市三雅诚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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