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九洲大道荔苑商住区荔景大厦6F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汉族,69岁,已退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玉忠,北京市国泰世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珠海三奥公司)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高某某作为自然人以公民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珠海三奥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于2004年2月26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高某某在北京向珠海三奥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相关技术资料。合同签定后,被上诉人高某某如期向上诉人珠海三奥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资料。因此,北京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高某某选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上诉人珠海三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珠海三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任忠萍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ΟΟ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耿巍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