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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443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4430号

原告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工业园X号厂房X单元。

法定代表人弗兰克•维纳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黎,北京市天科国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略)-X号。

被告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AX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志红,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艳,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纳尔(北京)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纳尔公司)与被告北京明日电器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明日公司在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4的“NH-固定式熔断器负荷隔离开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5的“条形熔断器式隔离开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0的“母线式熔断器负荷隔离开关(400A)”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x.9的“母线式熔断器负荷隔离开关(630A)”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于2005年4月6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X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晓冰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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