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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交通肇事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硕士文化,原系上海市xxx局组织人事处副处长,住本市X路x弄x号。2008年4月30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依法传唤并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4月19日1时50分许,被告人xxx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沪x的轿车沿本市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虹漕南路x弄附近时,xxx操作失控,使该车车头与由西向东横过虹漕南路车行道的被害人xxx相碰,xxx跌地后致伤。

交通事故发生后,xxx因未察觉而继续驾车前行。至本市X路X路附近时,xxx才发现轿车前挡风玻璃破裂,遂停车后步行回到事故现场,主动向正在处理事故的民警陈述其可能系肇事司机的情况。

2008年4月28日,被害人xxx经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同年5月26日,xxx与被害人xxx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上述协议,xxx已给付全部赔偿款共计人民币82万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除被告人xxx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证人xxx等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收条等书证;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结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后也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系自首,犯罪较轻,且已作全额赔偿,故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利民

书记员王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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