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地藏庵甲X楼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安居住(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安居住(略),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工商大学。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永外沙子口中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律合约部副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四项目部商务经理,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现浇墙外保温体系的插接栓”(专利号为:x.1)的专利权人。王某某授权原告独占性实施该专利。2005年8月,原告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十一巷的世银安居小区X#住宅楼的工程所使用的外保温插接栓和原告的插接栓几乎相同。北京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开发商,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该工程的施工方。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使用权,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严重影响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用于外墙保温的插接栓;2、二被告立即销毁全部侵权产品;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二十万元(含取证费、律师费等);4、二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北京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北京安居住房股份有限公司不负责具体施工,由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认为并未使用侵犯原告专利使用权的产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答辩称: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是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只是使用了涉案产品,不知道可能侵犯原告的专利使用权,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向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二万七千二百四十五元;
二、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原诉讼请求,并保证不再以任某方式就本案纠纷向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供货商涿州市通达保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主张任某权利。
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已交纳),由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55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建中
审判员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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