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XX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上海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XX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胡同XX号歌华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孙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叶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X号X楼C-X室。

法定代表人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XX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9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程建婷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XX、叶XX,被告法定代表人邵XX及其委托代理人蒋XX均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0年4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叶XX,被告委托代理人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XX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5月,原、被告就《XX帝国》网络剧拍摄赞助进行磋商。2008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原告开始制作剧本,9月底完成剧本制作,并得到被告口头确认,双方就发布会改成杀青会也达成一致。2008年10月25日,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微剧杂志广告发布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微剧赞助费人民币40万元。2008年10月31日微剧杀青会后,原告应被告的要求于当天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12万元的发票,并根据被告对剧本修改的建议,原告就剧本重新作了植入及修改,总计花费人民币44,416元。被告收到发票后迟迟未付款。原告向被告催讨该款项,并要求被告支付该片子的其余赞助费及修改费。被告却表示因受众群及经营方向改变的原因,不打算赞助了,并要求变更合同,直接改成广告发布。被告在剧本确认后未付应付款超出30日,理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原告已将该剧本制成片子在网络上发布,为被告的服装品牌作了广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播出传播义务,被告拒绝支付赞助费已造成原告实际损失。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8年10月31日支付原告广告费人民币12万元,被告一直未付,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履行该合同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即合同约定的版位空置损失。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微剧赞助费人民币40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4,416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微剧赞助费人民币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其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合同义务擅自转让给第三方。合同中对于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及日期均有约定,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在《XX帝国》开机发布会前三个工作日支付40万元微剧赞助费的20%,即人民币8万元,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未经被告的同意擅自将开机发布会改为杀青发布会,且没有通知被告何时召开杀青发布会,对于合同履行的情况也不告知被告。原告剧情植入内容没有与被告讨论,也没有得到原、被告双方的认可,剧情植入内容的文本也未经被告确认。原告在《XX帝国》中虽然出现过“伊莎贝儿裙装网”及商标图形,但这些均未经被告的确认,且存在差错,被告的英文音译应为“伊莎贝尔”而非“伊莎贝儿”;该剧中只有网址WWWW.x.COM是被告的。被告做广告的是秋季服装,有季节性,原告在11月28日才播出微剧第一集,已是冬季了。况且被告于2008年11月11日已发函给原告,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并告知原告如其单方面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仍然于2008年11月28日播出微剧,目的是为了履行原告与其他赞助商之间的合同。因此,原告未经被告的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又拖延履行合同,原告的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故我方提前终止了合同。在合同终止之后,原告再发布微剧,与被告无关,故我方不应向原告付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就《XX帝国》网络剧拍摄赞助事宜初步达成了合作意向。2008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XX志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将以现金人民币40万元赞助《XX帝国》共7集,每集20分钟,共140分钟的网络剧的拍摄工作;原告负责监督、协调此网络剧编剧宁XX的编导、拍摄等工作,以及对此剧的市场推广工作并承诺提供被告如下回报:在充分尊重被告需求的基础上与编剧沟通并尽可能考虑包括演员、服装、剧情、对白、场景、道具、特技等的植入方式,具体方式由原、被告双方根据剧情另行协商,如原告无法达到被告期望的剧情植入方式,则合同自动终止;原告将于9月(待定)召开此网络剧的开机发布会,被告将在发布会现场获得展示品牌的机会,若原告晚于11月还没有进行开机发布会,则合同自动终止;广告的制作及刊发:被告可委托原告负责发布内容的画面设计,亦可按原告要求自行制作;被告应在广告发布前3个工作日,将所要发布的广告内容资料制作成相应的电子文件提交给原告;原告制作的广告内容需得到被告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始发送;广告费用支付方式及日期:被告于《XX帝国》开机发布会前三个工作日支付40万元微剧赞助费的20%即人民币8万元;被告剧情植入内容讨论完毕且得到原、被告双方的认可,被告签署此部分(剧情植入内容)的文本确认,被告在文本确认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10%,即人民币4万元;拍摄结束并且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相关剪辑和植入,被告签署此部分(拍摄完毕后的整体效果)的文本确认,被告在文本确认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30%,即人民币12万元;原告宣传计划按照合同制定完毕且开始投放100万条宣传广告,且包含IP的被告广告,被告签署此部分(宣传广告)的文本确认,被告在文本确认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20%,即人民币8万元,播放完毕未发生争议,结算余款人民币8万元;违约责任:被告应按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有关费用,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费用,被告应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就逾期支付金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在付款期届满后30日仍未能支付到期款项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原告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一切必要费用及合同约定版位空置的损失,所有赔偿金额总计不超过约定的合同总金额;因原告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XX帝国》未能按照被告提出的需求(此需求特指本合同1.2-1细则)拍摄或《XX帝国》未能正常发布,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原告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违约金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并未召开开机发布会,原告对于《XX帝国》剧情植入内容没有得到原、被告双方的认可,剧情植入内容的文本也未交予被告确认。2008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合同终止函》称,因《XX志广告发布合同》的合作内容“微客帝国”剧情所反映的实际内容与我公司品牌形象和受众群不符,根据与贵公司签署的《XX志广告发布合同》第1.2-1条约定,即日起自动终止与贵公司在2008年10月23日签署的《XX志广告发布合同》所有合作项目,如贵公司单方面继续履行《XX志广告发布合同》,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2008年11月28日,原告将《XX帝国》杀青发布会独家视频上传网络。2008年11月28日-2009年1月7日期间,原告将《XX帝国》第1-7集陆续上传网络,该剧中显示了被告的网址WWWW.x.COM以及“伊莎贝儿裙装网”的字样及商标图形。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微剧赞助费人民币40万元未果,遂诉诸法院。

上述事实,有2008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微杂志更改发布合同意向、2008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志广告发布合同》、2008年1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合同终止函》、公证书两本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及本院审核,应当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XX志广告发布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明确约定,被告于《XX帝国》开机发布会前三个工作日支付40万元微剧赞助费的20%即人民币8万元;被告剧情植入内容讨论完毕且得到原、被告双方的认可,被告签署此部分(剧情植入内容)的文本确认,被告在文本确认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10%,即人民币4万元;因原告原因或其他原因导致《XX帝国》未能按照被告提出的需求(此需求特指本合同1.2-1细则)拍摄或《XX帝国》未能正常发布,被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而在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原告将召开开机发布会改为召开杀青发布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上述行为得到被告的认可,且被告对原告的变更行为明确表示不予认可。原告对于《XX帝国》剧情植入内容也没有得到原、被告双方的认可,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剧情植入内容的文本已经得到被告的确认。原告的上述行为显然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被告于2008年11月11日已向原告发出《合同终止函》,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并告知原告如其单方面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损失都将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于2008年11月28日播出微剧,虽然该剧中有《XX志广告发布合同》的内容,但系合同终止后,原告单方面履行的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理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微剧赞助费人民币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北京XX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XX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微剧赞助费人民币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元,由原告北京XX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建婷

代理审判员朱祖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