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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诉董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告董X。

原告徐X诉被告董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骆恩卿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被告董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诉称,原、被告1998年8月17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了解少,婚姻基础差,没有共同语言和生活习惯,没有建立起真正的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原告曾起诉离婚,浦东法院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请,现已超过6个月,原告再次要求离婚。双方自2009年3月开始分居,双方都已做好了离婚的准备,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董X随原告共同生活;三、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X辩称,原、被告恋爱期间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双方偶为家庭琐事发生分歧,但无原则性矛盾。2009年3月起,因原告患妇科病需要治疗和休养,原、被告开始分房居住。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努力改善夫妻关系,营造家庭氛围,双方关系已有改善,因夫妻关系并未彻底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0月自行相识恋爱,1998年8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董X,双方均系初婚。双方恋爱期间及婚后较长时间关系尚可。因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夫妻关系失和,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诉讼来院,提出诉请如前。

另查明,原告曾于2009年11月11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于同年12月14日生效。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认为,原、被告之间并无原则性矛盾,且经被告努力后夫妻关系已有起色,希望原告给予和好的机会。因原、被告对离婚问题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在经判决不离婚之后,多方尝试改善夫妻关系,希望维持家庭完整,对此原告应念及以往的夫妻情分,给予和好的机会,双方共同争取夫妻关系的改善。在今后的生活中,双方应当增进交流与沟通,共同创造和睦的家庭氛围,也为孩子提供一个完整、和谐的家庭。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骆恩卿

书记员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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