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略)-4-X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北京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侵犯专利权纠纷
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王某某是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用于现浇墙外保温体系的插接拴”(专利号为:x.1)的专利权人。2003年3月25日,王某某授权原告独占性实施该专利。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的天创公馆工程所使用的插接拴侵犯了该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一、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插接拴;二、二被告立即销毁全部侵权产品;三、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四、二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被告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答辩。
被告北京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专利权独占使用权的插接拴;
二、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5日向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三、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不再就本案纠纷向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北京安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韩羽枫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