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段某甲贷款诈骗案

时间:2001-12-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二终字第116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1)晋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霍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山西省体改委服务公司恒隆珠宝行负责人,住(略)。2000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世平,男,山西省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段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01年7月16日作出(2001)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太原市百货公司妇女儿童用品商厦(以下简称原妇儿商厦)于1998年初通过企业实施有限责任公司改造形式的决议,经上级主管单位太原市百货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太原市商贸局批准,开始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工作,其间太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原妇儿商厦的全部资产进行了评估,确认总资产为1368万元,总负债为2385万元(资不抵债),并签订了国有小企业产权转让协议书,由原妇儿商厦出资负1243万元置换该企业的全部产权,并接收原企业全部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原妇儿商厦35名职工每人出资一万元共计35万元,尹某出资300万元(该款实际为段某所有)。1998年4月8日改制企业召开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创立大会暨首届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并选举尹某、孙某平、柳海红为董事会成员,4月9日董事会选举尹某为董事长,4月10日董事会聘请段某为总经理。1998年4月18日尹某向段某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段某全权处理妇儿商厦一切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此后,段某开始整理、装修商厦,出租柜台,准备营业。1998年4月23日,原妇儿商厦法定代表人孙某平与尹某签订了“责任交接书”,规定自交接之日起,企业所有对内、外的各种文件,均由尹某签字生效,并承担相应责任,原企业在交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从交接之日起,企业内所有对内、外的各种改制性事务工作均由尹某负责。同时尹某接收了原妇儿商厦的公章。1998年4月24日至30日,尹某分5次将其300万元股金从银行取出,此后又陆续于1998年5月至11月交入改制企业300万元(含27.3837万元的珠宝),1998年4月27日原妇儿商厦的国有资产正式由太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注销。1998年9月初改制企业董事长尹某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转让其所持90%的股份,大多数股东对此表示反对,但没有股东表示愿接受此股份。1998年9月12日段某以原妇儿商厦的名义向验资机构出具证明:由于企业改制,职工筹集股金35万元(35人每人1万元),为了简化办照手续,公司决定以段某的名义代表三十五名股东出现。并制订了《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章程》。对此段某及其他股东不知。同日段某又以原妇儿商厦的名义向验资机构出具证明:尹某于1998年4月20日投入货币资金300万元,用于办理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使用。1998年9月13日,尹某段某订《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达成以下协议:经1998年4月12日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尹某出让其300万元人民币股份,由段某购买,其他股东均不购买,自购买之日起,段某享有尹某在该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自然成为公司董事长。同时,尹某将原妇儿商厦公章移交给段某。1998年9月17日山西智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1998年4月20日尹某入股300万元的银行进帐单及35位职工每人入股一万元共计35万元的收据,出具了确认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由股东段某出资300万元,占总投资额的89.55%,股东段某出资35万元,占总投资额的10.45%的验资报告。在此过程中,段某与尹某以原妇儿商厦的名义签订了将位于桥头街X号的自有房屋出租给段某经营的租房协议,并采用欺骗手段某得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此后,段某向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上述手续,于1998年9月19日登记注册,领取了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该公司所登记的股东为段某、段某,法定代表人段某,注册资金为335万元。营业场地登记为桥头街X号。1998年9月28日、11月4日段某以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贷款,同时以改制企业的名义将商厦1、X层作为抵押,从省农行营业部分别贷款300万元和200万元,共计500万元。1999年12月28日,太原市工商局以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为由,撤销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的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并最终于2000年4月30日完全停止其经营活动。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妇儿商厦实施企业改制的相关报告及审批手续,原妇儿商厦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核销等相关书证,改制企业首届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人事任命的书证,孙某平与尹某所签责权交接书,证人尹某、段某、牛某、孙某平等人的证言,1998年9月13日段某与尹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及移交的原企业公章一枚,山西智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章程、证人段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登记手续,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与省农行营业部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商厦1、X层的房屋他项权证等书证。

原判认为,被告人段某利用企业改制之机,采用欺骗手段某假注册公司,并利用改制企业的房产作抵押,以其虚假注册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客观上具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情节,另被告人段某假借他人的名义,虚假注册了只有二名股东的妇儿商厦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为段某个人所有,故其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实际为其个人所有,主观上具备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段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贷款诈骗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上诉人段某上诉认为,其依照企业改制程序成为太原市妇儿商厦的负责人后,用该商厦的名义及部分楼层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并全部用于该商厦的经营活动,但原判却极不客观地回避了罪与非罪的重要事实部分,认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毫无事实依据,请求全面澄清事实,准确客观认定,依法公正改判,还本人以清白。上诉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没有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在客观上没有诈骗的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特征,而原判回避关键事实,取其所需,臆加定罪,望二审明察秋毫,不枉不纵。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8年4月,太原市妇儿商厦经上级主管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工作,办理了产权置换转让、国有资产注销手续,股东出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董事长,聘请上诉人段某为总经理,办理移交手续,同年9月段某购买尹某90%的股份,自然成为该公司董事长,并接收移交的公司公章。之后,提供验资报告、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协议及采用欺骗手段某得的段某身份证复印件等手续,在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同年9月28日、11月4日上诉人段某以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以改制企业的名义将商厦1、X层房产做抵押,从山西省农业银行营业部贷款共500万元的事实清楚。在贷款之后,上诉人段某于1998年9月30日三次提现金138万元、130万元和30万元,其中138万元用于归还段某担任负责人的恒隆珠宝行欠省农行营业部的贷款,130万元用于改制企业与山西省家家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合作创立妇儿商厦电视直销商场。于1998年11月4日办理金额分别为60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的三张银行汇票,其中两张60万元的银行汇票转入河北省香河县河北爱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用于购买(略).70元的黄金饰品进入改制企业财务帐,余款被提出现金。

1999年12月28日,太原市工商局以注册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为由,撤销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的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改制企业自创立后,内部矛盾不断产生并激化,最终于2000年4月30日完全停止其经营活动。自1998年9月28日开始贷款之后,至2000年4月30日停业止,上诉人段某另投入改制企业资金89.47万元,出资未入帐94.2万元。另两次出资支付500万元贷款银行利息共计(略).50元,两次出资从西安金属工艺厂购买黄金饰品共计(略).9元,进入改制企业财务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原妇儿商厦实施企业改制的相关报告及审批手续,证实原妇儿商厦职工及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均同意或批准企业实行改制。

2、原妇儿商厦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资产核销等相关书证,证实改制企业已合法取得原妇儿商厦的全部产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改制企业首届股东大会决议及有关人事任命的书证,证实董事会由尹某、孙某平、柳海红组成,选举尹某为董事长,聘任段某为总经理。

4、孙某平与尹某所签责权交接书,证实原企业将所有债权、债务交由改制企业承担,并将原企业印章交予尹某的事实。

5、证人尹某、段某、牛某、孙某平等人的证言,均证实1998年9月初尹某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转股,股东表示反对,也没有股东愿接受此股份的事实。

6、1998年9月13日段某与尹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证实尹某其所持300万元股份转让给段,段某为公司董事长,并移交原企业公章一枚。

7、山西智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证实妇儿商厦有限公司股东段某出资300万元,段某出资35万元的事实。

8、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章程、证人段某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段某的供述,证实段某骗取段某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公司章程上伪造段某签字的事实。

9、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登记手续,证实原审被告人段某以段某、段某两位股东的名义出资335万元,成立有限公司的事实。

10、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与省农行营业部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相应的借款借据、商厦1、X层的房屋他项权证等书证,证实原审被告人段某以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商厦1、X层的房屋作抵押,分别贷款300万元和200万元的事实。

11、省农行营业部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分户帐及相关银行票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段某贷款后分别办理现金支票或银行汇票将款转出的事实。

12、省农行1998年9月30日由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开出的(略).80元的现金支票及省农行营业部出具的贷款说明,以及原审被告人段某的供述,证实了贷款500万元中的138万余元系归还段某任负责人的恒隆珠宝行原欠省农行营业部的贷款。

13、省农行1998年9月30日由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开出的130万元现金支票、1998年8月18日山西家家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与改制企业签订的合作创立妇儿商厦电视直销商场的协议以及现金缴款单、妇儿商厦电视导购商场的照片,证实贷款500万元中的130万元用于改制企业。

14、河北爱宝首饰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金属工艺厂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收据及相关证明,以及改制企业营业员接收黄金首饰品的清单、改制企业财务帐等证据,证实段某贷款后出资(略).60元为改制企业购买黄金饰品的事实。

15、山西华岳会计师事务所晋会岳鉴字(2000)第X号审计报告及说明,证实段某于1998年10月至2000年2月累计交入改制企业资金(略).80元;段某个人出资未入改制企业帐(略).90元(此出资购买物品在审计时双方进行了盘点,数量双方认可,价格有争议,因不是正式发票)。

16、省农行营业部太原市妇儿商厦有限公司分户帐及银行计收利息清单,证实段某两次出资(略)元及(略).50元,共计(略).50元用于支付500万元贷款利息。

17、改制企业改造、装修的照片及施工单位、材料购买单位的证明,均证实段某出资对改制企业经营场所进行改造、装修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原审当庭质证,均予核实,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段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按照企业改制程序成为太原市妇儿商厦的负责人后,用该商厦的名义及部分楼层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全部用于商厦经营活动的事实。经查,上诉人段某在1998年9月28日、11月4日分别贷款300万元和200万元提现后,又直接投入改制企业(略).80元,出资为改制企业购买黄金饰品(略).60元,出资用于改制企业与山西家家电视购物有限公司合作创办电视直销商场130万元,出资归还500万元贷款利息(略).50元,出资为改制企业购买低值易耗品等未入帐资金(略).90元,以上共计(略).80元。此外,上诉人段某还为改制企业垫资进行经营场所的装修改造。故其上诉所提理由的基本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某在太原市妇儿商厦经过企业改制程序由国营性质进行股份制改制和百分之九十的股权购买受让成为该企业的负责人后,申办企业营业执照时虽提供的相关手续中有证件复印件系采用不正当手段某得等情况,但所提供的企业名称、验资报告中股东股金数额(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住址、企业类型均确实无误。在向银行贷款时虽存在提供手续不规范之处,但难以认定其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之行为。且在贷款之后,虽将其中的部分款项暂用于偿还其它企业的贷款,但其确将自己的部分款项连同贷款之大部分款项用于了与改制企业相关的业务当中,从贷款数额与之后投入改制企业的资金总数额上看基本相当。之所以未能归还贷款,系因经营不善及改制企业内部矛盾激化所致,难以认定段某本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亦无证据证实其有非法占有贷款的行为。原判回避贷款的去向和实际用途,无视上诉人将自己其他款项投入改制企业之事实,而认定上诉人段某在工商机关注册的妇儿商厦有限公司为个人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为个人所有、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缺乏事实证据与法律根据,适用法律不当,判处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段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并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田太镜

代理审判员郭文明

代理审判员张继平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