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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7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一中行初字第770号

原告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某,重庆市恒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某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高某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北京华进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瑜欣平瑞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略)-1。

原告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三力达电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3月10日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胡某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5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力达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某甲、高某乙,第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三力达电子公司就胡某某所拥有的第x.X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做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

1、关于审查基础

胡某某于2004年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更正请求中,将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第4行的“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修改为“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这种修改没有扩大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效审理以更正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2、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为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2年7月29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对比文件2和3为教科书,分别为2001年1月和1999年6月出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胡某某对它们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异议,因此对比文件1~3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三力达电子公司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是指:(1)本专利文字部分没有记载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2)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达林顿晶体管”的描述出现错误,发明目的无法实现;(3)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T1发射极与T4发射极以及电容C左端未连,导致T2、T3、T4、T5不能正常工作;附图2中T4a、T4b的导通不能直接导致L2感应出更高某电压,只是通过C2的充放电作用点火。

(1)本专利中的点火控制电路包括三部分: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定子线圈L1、L2以及一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当定子线圈L1上感应出电动势时,该电动势经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的三极管T1、T2、T3以及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建立电流通路,附图1和2分别为本专利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F2的具体结构的电路原理图,因此,点火控制电路的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由附图1和2明显可见。(2)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其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中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而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并降低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由于本专利未使用达林顿三极管,因此,背景技术中关于“达林顿晶体管”描述的正确与否并不直接影响本专利技术目的的实现。(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之一结合附图1说明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串联在定子线圈L1两端之间时的工作过程,其中,发动机转子转动,在定子线圈L1上感应出电动势,三极管T1、T2、T3导通,电动势经三极管T1、T2、T3及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建立电流通路,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明显得出附图1中T1的发射极和T4的发射极必然与电容C的左端连接在一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之二结合附图2说明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并联在定子线圈L1两端之间时的工作过程,图中T4a、T4b的导通进一步使三极管T1截止,三极管T2、T3随之截止,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小而感应出一个数百伏的电压,在定子副线圈L2上感应出更高某电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和2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4、关于实用性

三力达电子公司认为本专利不具有实用性,具体是指: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T1发射极与T4发射极以及电容C左端未连,导致T2、T3、T4、T5不能正常工作。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涉及的是点火器,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在产业上能够制造出来,并且也实现了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而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并降低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的积极效果。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三力达电子公司所认为的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T1发射极与T4发射极以及电容C左端未连并不会影响本专利积极效果的实现。因此本专利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5、关于新颖性

将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的点火器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定子线圈L1、L2”。对比文件1中的晶体管开关电路采用四个晶体管,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采用三个晶体管的放大电路不同,即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三管级联放大电路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其中,三极管T1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2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2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3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三极管T2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集电极连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6、关于创造性

对比文件2说明了两个NPN型管可构成一只NPN型复合管,对比文件3说明了复合管又称为达林顿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点火器包括壳体及其内的晶体管开关电路,晶体管开关电路由四个晶体三极管组成,其包括一个PNP三极管BG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T2)、一个NPN三极管BG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T1)、以及两个NPN三极管BG3和BG4,结合对比文件2和3,两个NPN三极管BG3和BG4等效于一个NPN型复合管(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T3),如此,该晶体管开关电路各晶体管的连接关系可等效为:三极管BG2的集电极与三极管BG1的基极连接,三极管BG1的集电极与NPN型复合管的基极连接。但是,进行如上等效后,对比文件1中的点火器仍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特征:“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定子线圈L1、L2”以及“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三极管T2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集电极连接”。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提供一种一体化点火器,其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并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的技术效果,可见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由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三力达电子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

一、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即没有记载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1、本专利无法实现发明目的。

(1)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该点火器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中无需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而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并且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事实上,本专利使用了达林顿晶体三极管。

(2)如果现有技术采用的是对比文件3所述的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它的基极和发射极间只有一个PN结,要使其正常工作,基极与发射极之间的电压Ube≥0.7V就可以了。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降低了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最低工作电压,进而降低了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的技术效果就不存在了,即没有产生其所述的有益效果,也没有实现本专利所述的发明目的。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背景技术中关于达林顿晶体管描述的正确与否并不直接影响本专利技术目的的实现”是错误的。

2、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不完整,附图1和2不是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在本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中,缺少了“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这个必要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无论是在权利要求书中,还是在说明书的文字中,均没有描述。因此,该说明书的技术方案是一个不完整、不清楚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技术方案所描述的内容,不能制造出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能够公开“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的就是说明书附图,但是,在说明书附图中,无论是图1,还是图2,均存在着如下的问题:

(1)说明书附图1存在如下错误:

①图1中所标示的F2根本就不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文字部分所记载的F2。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所记载的F2中,清楚地说明了“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而在图1中,三极管T1的发射极根本没有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而是通过一个电阻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这个电阻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根本没有提及,且在图1中也没有标记,它不是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内容。因此,图1所表达的技术方案根本就不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它不能作为本专利的实施例。

②在图1中,所表述的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存在明显的错误,该错误使得T2、T3、T4、T5均不能正常工作,其实质就是:三极管T4的发射极、电容C的左端均未与T1的发射极连接。

③在图1中,假设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的认定成立,即:三极管T4的发射极、电容C的左端均必然与T1的发射极连接,图1中的T1、T2、T3、T5也不能正常工作,按照图1所制造的产品根本就不是一个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原因在于:与T4基极连接的两个相同的电阻R所构成的线路构造是一个分压电路,由于两个电阻R的阻值相同,因此,加在T4基极与发射极之间的电压是L1两端电压的一半,当发动机转子转动时,L1上感应出电动势,该电动势的正向电压自然不会使点火控制电路工作,其负向电压必定使T4导通,T4的导通,就必然导致T1、T2、T3的截止,T3的截止必然导致T5的截止,自始至终,T1、T2、T3、T4、T5都处于这样的工作状态,使得整个电路不能正常工作。因此,图1所示电路的工作原理与说明书实施方式一中所记载的工作原理根本不符,它根本不能按照说明书实施例一中所记载的工作原理进行工作,它不是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2)说明书附图2存在如下错误:

①图2所示的技术方案不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其原因是:图2中所示的是一个由F1、F2必须借助R1a、R1b、C2之间的线路构造连接在一起所构成的技术方案,虽然F1、F2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技术方案有记载,但R1a、R1b、C2根本没有描述,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图2所示的技术方案不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或者说,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

②根据图2所示的电路图,不可能使三极管T4a、T4b同时导通,这与本专利实施方式二所记载的工作原理相矛盾。第X号决定的第5页第22行至23行中的“图中T4a、T4b的导通进一步使三极管T1截止,三极管T2、T3随之截止,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小”存在问题,三极管T2、T3的截止,不能使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小,原因在于:虽然L1与T1、T2、T3构成的电流回路断开了,但L1仍然与T4a、T4b构成电流回路,L1上的电流不会突然减小。因此,如果本专利实施方式二记载的工作原理是正确的,则图2就必定存在着线路构造的错误。

3、第7078决定的第5页第17行中的“结合附图1说明点火角控制电路F1和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串联在定子线圈L1两端”和该页第21行中的“结合附图2说明点火角控制电路F1和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并联在定子线圈L1两端”,含义不清楚。如果两个电路分别都有三个以上的接线端或控制端,则两个电路根本谈不上串联或并联。而一个电路去串联或并联在线圈L1的两端就是一个更不清楚的说法了。

三、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所记载的是一个不清楚、不完整的技术方案,附图1和附图2也不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甚至是错误的,因此,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内容根本无法制造出其所述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同时也不能产生积极效果,本专利不具备实用性。

四、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结合对比文件1、2和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分别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相对应,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点火器外壳、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定子线圈L1及L2、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三极管T1、T2和T3分别对应于对比文件1中的壳体、白金、点火线圈、点火器、三极管BG2、BG1和BG3、BG4一起构成的复合管,且对比文件1中的点火器中的BG2、BG1和BG3、BG4一起构成的复合管的连接关系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的三极管T1、T2和T3的连接关系。对比文件1中的电阻R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电阻R2。

据此,结合对比文件1、2和3,对比文件1完全公开了等同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本专利使用了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它不能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没有产生任何技术效果。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第X号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三力达电子公司在无效请求阶段未提出的主张包括:1、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本专利有益效果存在实质性错误;2、附图1不能作为本专利实施例;3、附图2不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对于三力达电子公司的上述新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接受。二、关于说明书。1、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由附图1和2明显可见。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明显得出附图1中T1发射极与T4发射极以及电容C左端连接在一起。3、第X号决定中对附图1中电路模块F1、F2串联在L1两端之间的描述并不影响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之一对点火器工作原理的理解,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从附图1中直接得到电路模块F1、F2串联在L1两端。同样,对附图2中电路模块F1、F2并联在L1两端之间的描述与此相同。三、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评判坚持在第X号决定中阐述的理由。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其作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三力达电子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该决定。

第三人胡某某述称,(1)三力达电子公司将本实用新型说明书图1和图2中的晶体管T1~T3看成是一个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这只是三力达电子公司自己采用的一种不同的电路分析方法而已;而在三力达电子公司所提交的对比文件3中并没有记载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晶体三极管可构成所谓的达林顿晶体三极管的文字描述或图示。(2)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本实用新型说明书图1和图2清楚地反映了发明的内容,其中包括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此外,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基本知识可以判断,当发动机转子转动时,图1中的T1先于T4导通,并非如三力达电子公司所述使T4导通。(3)本专利的F1、L1、L2和F2并不对应于对比文件1中的白金、点火线圈和点火器,因为它们的结构有实质性差别。(4)现有技术整体上没有给出本专利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一体化点火器的任何技术启示,本专利具备创造性。总之,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的审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三力达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x.4,申请日为2002年7月9日,专利权人为胡某某。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包括点火器外壳及其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定子线圈L1、L2,其特征在于,该点火控制电路还包括一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其中三极管T1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2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2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3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三极管T2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集电极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还有一电阻R2跨接于三极管T2的基极和发射极之间。”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有如下内容:

由于达林顿晶体三极管的基极和发射极间为两个PN结,因此必须使其基极和发射极间电压Ube≧1.4V,这就使得定子原线圈上的感应电势必须使达林顿晶体三极管的基极和发射极间的电压Ube≥1.4V,才能保证该点火器的点火控制电路工作,而定子原线圈上的感应电动势是随汽油发动机转子转速的增加而增大的,故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并且国内生产的达林顿晶体三极管由于工艺技术原因而达不到质量要求,故一般需从国外进口,但由于进口零件的供求矛盾而常常影响企业的生产。

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该点火器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中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而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并且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最低发火转速。

如图1所示,工作时,汽油发动机转子转动,定子线圈L1、L2与转子上的磁钢作相对运动而切割磁力线,在定子原线圈L1上感应出电动势,此时由于电阻R1的作用使三极管T1导通,进而使三极管T2、T3导通,电动势经三极管T1、T2、T3及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建立电流通路,随着电流的增大,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在适当的时候输出点火控制信号使三极管T4导通,进而使三极管T1截止,三极管T2、T3随之截止,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少从而感应出一个数百伏的电压,同时定子副线圈L2上感应出更高某电压提供给发动机火花塞,以点燃发动机气缸中的混合气体。

如图2所示,工作时,汽油发动机转子转动,定子线圈L1、L2与转子上的磁钢作相对运动而切割磁力线,在定子原线圈L1上感应出电动势,此时由于电阻R1a和R1b的作用使三极管T1导通,进而使三极管T2、T3导通,电动势经三极管T1、T2、T3及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建立电流通路,随着电流的增大,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在适当的时候输出点火控制信号使三极管T4a、T4b导通,进而使三极管T1截止,三极管T2、T3随之截止,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少从而感应出一个数百伏的电压,同时定子副线圈L2上感应出更高某电压提供给发动机火花塞,以点燃发动机气缸中的混合气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三力达电子公司于2004年4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提交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7月29日(简称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油发动机汽车晶体管节油点火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消除白金的电蚀现象,并使火花塞产生的火花更强烈。为此,该点火器包括壳体以及壳体内的晶体管开关电路,该晶体管开关电路是由四个晶体三极管组成的三级晶体管开关电路,其中R1、BGX组成开关电路的第一级,R2、R4、BGX组成第二级,R3、BG3、BGX组成第三级,BG1的发射极通过点火线圈与BG3和BG4的集电极连接,BG2的发射极通过白金接地,BG4的发射极直接接地。工作时,在原车电路的白金和点火线圈等零部件之间加入该点火器,由白金触点的通断来控制点火器晶体管开关电路的通断,从而在点火线圈上产生高某压,以避免由白金直接通断点火线圈带来的白金电蚀现象。

附件5:高某教育出版社X年1月出版的《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第三版)的封面、版权页和第112页的复印件(简称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两个NPN型管可构成一只NPN型复合管。

附件6:高某教育出版社X年6月出版的《电子技术基础》模拟部分(第四版)的封面、版权页和第111页的复印件(简称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3表明,复合管又称为达林顿管。

胡某某另于2004年5月13日提交了更正错误请求书,该请求书提请更正的内容包括:将权利要求书第4行的“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更正为“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将说明书第1页第28行的“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更正为“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将说明书第2页第28行的“电路F2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更正为“电路F2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将说明书第3页第13行的“电路F2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更正为“电路F2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

2005年1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三力达电子公司对胡某某于2004年5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更正没有异议。

2005年3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三力达电子公司放弃了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理由。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第X号决定,附件1、附件5和附件6,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三力达电子公司在无效程序没有提出的主张

鉴于:

1、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评价本专利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时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关于‘达林顿晶体管’描述的正确与否并不直接影响本专利技术目的的实现”;评价本专利创造性时认为本专利具有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的技术效果;

2、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评价“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和2是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的”。

因此,本院认为,即使三力达电子公司在无效程序中未就与“达林顿晶体三极管”、“附图1、附图2”和“有益技术效果”有关的问题提出异议,但由于上述有关问题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作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理由,故三力达电子公司在其起诉状中对上述认定提出异议并无不妥。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答辩状中请求对三力达电子公司提出的3个“新主张”不予接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结合本案而言:

1、争议焦点一:本专利是否使用了达林顿晶体三极管

首先,对比文件3载明复合管又称达林顿管,据此,达林顿晶体三极管是基于同一块硅(锗)片上,制作两个以上三极管连续放大作用的晶体管,封装后外部呈现与普通三极管相同。本专利的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由三个分立的三极管连接而成,并非如达林顿晶体三极管一样封装在同一管壳内。实质上,本专利的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用三个分立的三极管替代了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在不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的情况下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

其次,如果将本专利说明书介绍的背景技术理解为采用对比文件2的图2.6.1(a)和(b)示出的基极和发射极间电压等于1.4V的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则本专利可以实现降低了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最低工作电压,进而降低了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的发明目的。

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该点火器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中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而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并且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最低发火转速”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故三力达电子公司关于本专利使用了达林顿晶体三极管以及无法实现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技术效果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现有技术采用对比文件3所示的基极和发射极间电压大于等于0.7V的达林顿晶体三极管,那么本专利的有益效果中所描述的“降低了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最低工作电压,进而降低了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就根本不存在,没有实现本专利所述的目的。因此,被告对“背景技术中关于‘达林顿晶体管’描述的正确与否并不直接影响本专利技术目的的实现”的认定不妥,本院不予支持。

2、争议焦点二:附图1能否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

首先,在附图1中为了形成闭合的电流回路,三极管T1的发射极和三极管T4的发射极必然与电容C的左端连接在一起,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次,附图1示出三极管T1的发射极通过一个电阻与三极管T3发射极连接,而本专利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上述电阻在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均没有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之后,根据掌握的基本知识,容易理解说明书所述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的连接是通过附图1中显示的电阻来具体实现的。相反,如果不通过这一电阻连接,三极管T1的发射极直接与T3的发射极相连,那么三极管T4将始终不能导通,甚至造成定子线圈L1被烧坏的后果,从而无法使点火器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正常工作。第三,从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及附图1可知,定子线圈L1是电磁发电机,其感生出交流电压,通过选择与三极管T4的基极连接的两个分压电阻R大小,可以使三极管T4截止,此时,在电阻R1的作用下,三极管T1先导通,然后三极管T2、T3导通,由于三极管T3的发射极和三极管T1的发射极间连接有一个电阻,随着电流的增大,该电阻上压降增大,定子线圈L1两端的电压也增大,当定子线圈L1的电压经过三极管T4的两个分压电阻R分压,使三极管T4的基极和发射极间的电压大于0.7伏时,三极管T4导通,三极管T1、T2、T3截止,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少从而感应出一个高某压,同时定子副线圈L2上感应出更高某电压提供给发动机火花塞。基于上述理由,三力达电子公司关于三极管T4先于三极管T1导通,导致三极管T1、T2、T3、T5始终截止,使整个电路不能正常工作,附图1不是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的主张,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3、争议焦点三:附图2是否是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首先,本专利附图1中已经披露了三极管T3的发射极和T1的发射极间串有一电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判断附图2中三极管T3的发射极和T1的发射极间也应该串有一电阻,否则本专利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将无法正常工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出本专利附图2中遗漏了三极管T3的发射极和T1的发射极间的电阻。其次,附图2公开的F1通过R1a、R1b、C2与F2、L1、L2连接,但这些内容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描述。本院认为,附图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如同文字部分一样,其作用在于用工程语言对本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本专利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再者,附图2中的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具有很高某电流放大系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点火控制电路中的各个电阻值,使定子线圈L1与三极管T1、T2、T3构成的回路电流远远大于定子线圈L1与三极管T4a、T4b构成的回路电流,当T4a、T4b导通时,三极管T1截止,三极管T2、T3随之截止,通过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主要来自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当定子线圈L1与三极管T1、T2、T3构成的电流回路断开时,定子线圈L1与三极管T4a、T4b构成电流回路的电流非常小,不会影响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少,在定子原线圈L1中感应出高某压,同时定子副线圈L2上感应出更高某电压提供给发动机火花塞。这与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内容并无区别。基于上述理由,三力达电子公司关于附图2公开的技术方案不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4、鉴于在前述第2和第3个问题中,已经对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2是否存在错误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虽然在本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未对“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描述,但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2中可以看出“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附图可以了解“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并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三力达电子公司关于无法从说明书附图中看出“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专利说明书对本专利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尽管说明书附图中存在一些疏漏,但不致阻碍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实现本专利,三力达电子公司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鉴于前述分析,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1和2,可以制造出本专利所述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并且实现了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而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并降低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的积极效果。因此,本专利具备实用性。三力达电子公司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结合本案事实: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定子线圈L1及L2”、“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的三极管T1、T2和T3的连接关系”是否分别被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特征“白金”、“点火线圈”、“三极管BG2、BG1和BG3、BG4的连接关系”所公开。

1、对比文件1中的白金是通过机械的方式进行自动控制晶体管开关电路中电流的通断,其位于点火器电路之外。而本专利中的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是通过电路的方式进行自动控制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的电流通断,其位于点火器电路之内,二者结构和所处位置均不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的白金并未公开本专利的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

2、对比文件1中的点火线圈自身不能产生感应电动势,只能从外界给点火线圈蓄能。而本专利的定子原线圈L1通过转子切割磁力线能够自身感应出电动势,它们的结构和功能都不相同,点火线圈也不等同于定子线圈L1和L2。

3、对比文件1中的三极管BG2、BG1和BG3、BG4分别对应于本专利三极管T1、T2和T3,对比文件1中BG1的发射极通过点火线圈与BG3、BG4的集电极连接,而本专利中三极管T2的发射极直接与T3的集电极连接,二者连接关系不同,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的三极管T1、T2和T3的连接关系。

本专利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和定子线圈L1、L2的一体化的点火器,而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白金的电蚀现象,两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本专利中“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定子线圈L1及L2”、“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的三极管T1、T2和T3的连接关系”的技术启示,更没有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结合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三力达电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帐号:x-48),上诉于北京市高某人民法院。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陈源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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