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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006)高某终字第1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高行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恒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进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西城区X街X

楼X门X号。

上诉人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三力达电子公司)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力达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崔某某,原审第三人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4年4月8日,三力达电子公司针对胡某某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实用新型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5年3月10日作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宣告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三力达电子公司不服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胡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对比文件3载明复合管又称达林顿管,达林顿晶体三极管是基于同一块硅(锗)片上,制作两个以上三极管连续放大作用的晶体管,封装后外部呈现与普通三极管相同。本案专利的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由

三个分立的三极管连接而成,并非如达林顿晶体三极管一样封装在同一管壳内。本案专利的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用三个分立的三极管替代了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在不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的情况下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如果将本案专利说明书介绍的背景技术理解为采用对比文件2的图2.6.1(a)和(b)示出的基极和发射极间电压等于1.4V的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则本案专利可以实现降低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最低工作电压,进而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的发明目的。因此,本案专利说明书中描述的本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该点火器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中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而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并且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最低发火转速”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背景技术中关于‘达林顿晶体管’描述的正确与否并不直接影响本案专利技术目的的实现”的认定不妥。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为了形成闭合的电流回路,三极管T1的发射极和三极管T4的发射极必然与电容C的左端连接在一起,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附图1示出三极管T1的发射极通过一个电阻与三极管T3发射极连接,而本案专利说明书中仅仅记载了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上述电阻在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均没有记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本案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之后,根据掌握的基本知识,容易理解说明书所述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的

连接是通过附图1中显示的电阻来具体实现的。从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及附图1可知,定子线圈L1是电磁发电机,其感生出交流电压,通过选择与三极管T4的基极连接的两个分压电阻R大小,可以使三极管T4截止,在电阻R1的作用下,三极管T1先导通,然后三极管T2、T3导通,由于三极管T3的发射极和三极管T1的发射极间连接有一个电阻,随着电流的增大,该电阻上压降增大,定子线圈L1两端的电压也增大,当定子线圈L1的电压经过三极管T4的两个分压电阻R分压,使三极管T4的基极和发射极间的电压大于0.7伏时,三极管T4导通,三极管T1、T2、T3截止,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少从而感应出一个高某压,同时定子副线圈L2上感应出更高某电压提供给发动机火花塞。本案专利附图1中已经披露了三极管T3的发射极和T1的发射极间串有一电阻,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判断附图2中三极管T3的发射极和T1的发射极间也应该串有一电阻,否则本案专利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将无法正常工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判断出本案专利附图2中遗漏了三极管T3的发射极和T1的发射极间的电阻。附图2公开的F1通过R1a、R1b、C2与F2、L1、L2连接,但这些内容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部分没有描述。附图2中的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具有很高某电流放大系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点火控制电路中的各个电阻值,使定子线圈L1与三极管T1、T2、T3构成的回路电流远远大于定子线圈L1与三极管T4a、T4b构成的回路电流,当T4a、T4b

导通时,三极管T1截止,三极管T2、T3随之截止,通过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主要来自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当定子线圈L1与三极管T1、T2、T3构成的电流回路断开时,定子线圈L1与三极管T4a、T4b构成电流回路的电流非常小,不会影响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少,在定子原线圈L1中感应出高某压,同时定子副线圈L2上感应出更高某电压提供给发动机火花塞。虽然在本案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未对“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描述,但从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和附图2中可以看出“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附图可以了解“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并能实现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中的白金是通过机械的方式进行自动控制晶体管开关电路中电流的通断,其位于点火器电路之外。而本案专利中的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是通过电路的方式进行自动控制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的电流通断,其位于点火器电路之内,二者结构和所处位置均不相同,对比文件1的白金并未公开本案专利的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对比文件1中的点火线圈自身不能产生感应电动势,只能从外界给点火线圈蓄能。本案专利的定子原线圈L1通过转子切割磁力线能够自身感应出电动势,与对比文件1的结构和功能不同,点火线圈也不等同于定子线圈L1和L2。对比文件1中的三极管BG2、BG1和BG3、BG4分别对应于本案专利三极管T1、T2和T3,对比文件1中BG1的发射极通过点火线圈与BG3、BG4的集电极连接,而本案专利中

三极管T2的发射极直接与T3的集电极连接,二者连接关系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案专利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的三极管T1、T2和T3的连接关系。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上述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采用本案专利中“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定子线圈L1及L2”、“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的三极管T1、T2和T3的连接关系”的技术启示,更没有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结合的教导,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力达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将对比文件3中所述的达林顿管与达林顿晶体三极管所作的区分毫无根据,本案专利中的T1、T2和T3构成的电路就是达林顿晶体三极管。一审判决对本案专利说明书是和附图的工作原理所作的认定缺乏依据。本案专利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说明书和附图对专利技术方案未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专利说明书并参照附图无法实现本案专利发明目的。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专利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专利复审委员会和第三人胡某某均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案专利名称为“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由胡某某2002年7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于2003年5月28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x.4。本案专利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包括点火器外壳及其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定子线圈L1、L2,其特征在于,该点火控制电路还包括一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其中三极管T1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2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2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3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三极管T2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集电极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还有一电阻R2跨接于三极管T2的基极和发射极之间。”

本案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该点火器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中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而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并且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最低发火转速。如图1所示,工作时,汽油发动机转子转动,定子线圈L1、L2与转子上的磁钢作相对运动而切割磁力线,在定子原线圈L1上感应出电动势,此时由于电阻R1的作用使三极管T1导通,进而使三极管T2、T3导通,电动势经三极管T1、T2、T3及点

火角度控制电路F1建立电流通路,随着电流的增大,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在适当的时候输出点火控制信号使三极管T4导通,进而使三极管T1截止,三极管T2、T3随之截止,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少从而感应出一个数百伏的电压,同时定子副线圈L2上感应出更高某电压提供给发动机火花塞,以点燃发动机气缸中的混合气体。如图2所示,工作时,汽油发动机转子转动,定子线圈L1、L2与转子上的磁钢作相对运动而切割磁力线,在定子原线圈L1上感应出电动势,此时由于电阻R1a和R1b的作用使三极管T1导通,进而使三极管T2、T3导通,电动势经三极管T1、T2、T3及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建立电流通路,随着电流的增大,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在适当的时候输出点火控制信号使三极管T4a、T4b导通,进而使三极管T1截止,三极管T2、T3随之截止,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少从而感应出一个数百伏的电压,同时定子副线圈L2上感应出更高某电压提供给发动机火花塞,以点燃发动机气缸中的混合气体。

三力达公司在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本案专利无效时提交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x.X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日为1992年7月29日。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一种汽油发动机汽车晶体管节油点火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是消除白金的电蚀现象,使火花塞产生的火花更强烈。该点火器包括壳体以及壳体内的晶体管开关电路,晶体管开关电路

是由四个晶体三极管组成的三级晶体管开关电路,其中R1、BGX组成开关电路的第一级,R2、R4、BGX组成第二级,R3、BG3、BGX组成第三级,BG1的发射极通过点火线圈与BG3和BG4的集电极连接,BG2的发射极通过白金接地,BG4的发射极直接接地。工作时,在原车电路的白金和点火线圈等零部件之间加入该点火器,由白金触点的通断来控制点火器晶体管开关电路的通断,从而在点火线圈上产生高某压,以避免由白金直接通断点火线圈带来的白金电蚀现象。

对比文件2:高某教育出版社X年1月出版的《模拟电子技术基础》(第三版)的封面、版权页和第112页的复印件。该对比文件公开了两个NPN型管可构成一只NPN型复合管。

对比文件3:高某教育出版社X年6月出版的《电子技术基础》模拟部分(第四版)的封面、版权页和第111页的复印件。该对比文件表明,复合管又称为达林顿管。

2004年5月13日,胡某某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更正错误请求书,该请求书提请更正的内容包括:将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第4行的“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更正为“其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将说明书第1页第28行的“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更正为“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将说明书第2页第28行的“电路F2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更正为“电路F2由一个PNP三极管

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将说明书第3页第13行的“电路F2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2连接而成”更正为“电路F2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

三力达电子公司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中表示对于胡某某提交的上述更正没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理2005年3月10日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案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胡某某对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没有超出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无效审理以更正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对比文件1为专利文献,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对比文件2和3为教科书,出版时间早于本案专利的申请日,胡某某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异议,对比文件1-3构成了本案专利的现有技术。本案专利的点火控制电路包括三部分: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定子线圈L1、L2以及一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当定子线圈L1上感应出电动势时,该电动势经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中的三极管T1、T2、T3以及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建立电流通路,附图1和2分别为本案专利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F2的具体结构的电路原理图,点火控制电路的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由附图1和2明显可见。本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其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中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而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并降低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由于本案专利未使用达林顿三极管,因此,背景技术中关于“达林顿晶体管”描述的正确与否并不直接影响本案专利技术目的的实现。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之一结合附图1说明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串联在定子线圈L1两端之间时的工作过程,其中,发动机转子转动,在定子线圈L1上感应出电动势,三极管T1、T2、T3导通,电动势经三极管T1、T2、T3及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建立电流通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明显得出附图1中T1的发射极和T4的发射极必然与电容C的左端连接在一起;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之二结合附图2说明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三管级联放大电路F2并联在定子线圈L1两端之间时的工作过程,图中T4a、T4b的导通进一步使三极管T1截止,三极管T2、T3随之截止,定子原线圈L1的电流被突然减小而感应出一个数百伏的电压,在定子副线圈L2上感应出更高某电压。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以及附图1和2能够实现本案专利的技术方案,本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专利涉及的是点火器,该产品在产业上能够制造出来,并且也实现了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而不会影响点火器点火控制电路的功能,并降低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的积极效果。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三力达电子公司所认为的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T1发射极与T4发射极以及电容C左端未连并不会影响本案专利积极效果的实现。本案专利具备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比文件1的点火器没有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定子线圈L1、L2”。对比文件1中的晶体管开关电路采用四个晶体管,其与权利要求1中的采用三个晶体管的放大电路不同,即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三管级联放大电路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三极管T1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2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2的集电极与三极管T3的基极连接,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三极管T2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集电极连接”。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采用的技术方案也不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2说明了两个NPN型管可构成一只NPN型复合管,对比文件3说明了复合管又称为达林顿管。对比文件1公开的点火器包括壳体及其内的晶体管开关电路,晶体管开关电路由四个晶体三极管组成,其包括一个PNP三极管BG1(相当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T2)、一个NPN三极管BG2(相当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T1)、以及两个NPN三极管BG3和BG4,结合对比文件2和3,两个NPN三极管BG3和BG4等效于一个NPN型复合管(相当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T3),如此,该晶体管开关电路各晶体管的连接关系可等效为:三极管BG2的集电极与三极管BG1的基极连接,三极管BG1的集电极与NPN型复合管的基极连接。但是,进行如上等效后,对比文件1中的点火器仍然没有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特征:“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定子线圈L1、L2”以及“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发射极连接,三极管T2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集电极连接”。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同时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提供一种一体化点火器,其无须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并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三力达电子公司放弃了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

上述事实,有本案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审查决定,三力达电子公司提交的附件1、附件5和附件6,专利复审委员会口头审理记录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虽未记载F2与F1、L1、L2之间的连接关系,但由附图1和2明显可知其间的连接关系。本案专利中并未使用达林顿三极管,专利说明书所述的发明目的和效果能够实现。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T1与T4以及电容C左端虽未连接,但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内容明显可知T1、T4与电容C左端必然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具体实施例能够实现本案专利技术方案,本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专利说明书附图1中T1与T4以及电容C左端未连接,并不影响本案专利积极效果的实现,且本案专利系一产品,能够制造出来,其具有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油发动机汽车晶体管节油点火器,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消除白金的电蚀现象,并使火花塞产生的火花更加强烈。本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一体化点火器,其无需使用达林顿晶体三极管,并降低汽油发动机点火器的最低发火转速。且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定子线圈L1、L2”及“三管级联放大电路由一个PNP三极管T2和两个NPN三极管T1、T3连接而成,其中T1集电极与T2的基极连接,T2的集电极与T3的基极连接,T1的发射极与T3的发射极连接,T2的发射极与T3的集电极连接。”故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2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对比文件2和3,对比文件1种公开的晶体管开关电路各晶体管的连接关系可等效为:三极管BG2的集电极与三极管BG1的集电极连接,三极管BG1的集电极与NPN型复合管的基极连接,但对比文件1仍未公开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点火控制电路包括点火角度控制电路F1和定子线圈L1、L2”及“三极管T1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2的发射极连接,三极管T2的发射极与三极管T3的集电极连接”,现有技术中也未见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出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故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均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综上,三力达电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对其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决定和一审判决之请求,不予支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X号无效决定审理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均由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孙苏理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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