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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吉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6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行初字第603号

原告北京西吉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X号乙广源大厦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西吉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西吉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云,北京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北京西吉制冷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西吉制冷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张某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吉制冷公司于2006年7月4日以已与第三人张某甲就涉讼专利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吉制冷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西吉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西吉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李某

二○○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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