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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澳格伟业酿造技术有限公司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及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案民事裁定书(2006)二中民保字第169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保字第16943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澳籍华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新明,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钵,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澳格伟业酿造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对被申请人北京澳格伟业酿造技术有限公司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及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06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北京澳格伟业酿造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申请事项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李某某负担250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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