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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诉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05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0562号

原告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街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法律部副部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同汇友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紫光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建林,北京市兴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6年10月19日,原告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910元,减半收取3955元,由原告北京宇朔尚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马某亚

二00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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