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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633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6336号

原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白浮泉路X号北控大厦X层103B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啸,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倚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略)。

原告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国际科技创业园C座X层南侧。

法定代表人舒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爽,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啸,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街X号中小科技企业基地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波,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住(略)。

原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利德华福技术公司)、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简称日立公司)诉被告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合康亿盛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德华福电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倚某、胡啸,原告利德华福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爽、李某,原告日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啸,被告合康亿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波、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利德华福技术公司和日立公司共同诉称,2000年12月29日,北京凯奇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简称凯奇公司)申请的“无电网污染高压大功率变频器”发明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授予发明专利权。2002年9月27日,凯奇公司与利德华福技术公司和日立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前述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利德华福技术公司和日立公司,2002年11月20日经专利转让登记,利德华福技术公司和日立公司正式取得并共同享有该发明专利权,并开始生产和销售专利产品。2005年11月25日,日立公司将自己享有的专利权份额全部转让给利德华福技术公司,并于2006年2月17日进行了专利转让登记。2006年2月20日,利德华福技术公司与利德华福电气公司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将上述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利德华福电气公司,2006年3月3日经专利转让登记,利德华福电气公司正式取得并独家持有该发明专利权。三原告在专利权转让过程中约定授权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向合康亿盛公司追索因其侵犯专利权给三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所获得的专利侵权的赔偿额均由利德华福电气公司所有。从2002年底至今,三原告凭借技术优势,成为生产和销售高压变频器的知名企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并享有很高的商业声誉。合康亿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从2003年开始并持续使用原告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与原告专利产品具有相同(或等同)技术特征的高压变频器至今,通过生产和销售侵权产品至少赚取了1800万元。为保护三原告的合法权利,制止侵权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合康亿盛公司:一、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发明专利权的高压变频器;二、在全国和行业级别的报刊上,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三、向利德华福电气公司赔偿因侵犯三原告发明专利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万元。

被告合康亿盛公司辩称,一、三原告所依据的侵权判断方法和依据存在根本性的错误和缺陷,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技术特征对比,得不出合康亿盛公司侵权的结论;二、合康亿盛公司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仅缺少x.X号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诸多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在除此之外的其他特征上也存在本质不同,因而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覆盖x.X号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合康亿盛公司的制造销售行为不构成对x.X号发明专利权的侵犯;三、合康亿盛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在获得有效专利的合法授权基础上进行,合康亿盛公司因实施该专利技术而进行的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对他人专利权的侵害;四、三原告在提出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关于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均存在不当之处。综上,三原告所提出的侵权指控和损害赔偿数额,缺乏充足的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00年12月29日,凯奇公司申请的名称为“无电网污染高压大功率变频器”的发明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x.3,专利权人为凯奇公司。2002年11月20日,经登记,凯奇公司将上述专利权转让给成都东方凯奇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成都凯奇公司)和利德华福技术公司。2006年1月20日,经登记,上述专利权人成都凯奇公司变更为日立公司。2006年2月17日,经登记,上述专利权人由日立公司和利德华福技术公司变更为利德华福技术公司。2006年3月3日,经登记,上述专利权人由利德华福技术公司变更为利德华福电气公司。“无电网污染高压大功率变频器”发明专利现仍处于有效状态,其授权权利要求为:

“1、一种无电网污染高压大功率变频器,包括移相、均压型主变压器(l),主控计算机(4),辅助计算机(5),可编程控制与裁决故障的PLC(6)及控制接口电路(7),其特征在于:所述变频器还包括:三相感应电机(2),IGBT交直交单元桥,光纤波形驱动与保护电路;所述的主变压器(l)为分段型结构,它采用Y一△曲折绕法,其副边绕组相位分别为0°,±12°,±24°;变压器(1)的输出绕组分别连接IGBT单元桥(AI一A5、BI一B5、CI一C5);所述的IGBT单元桥为三、五、七、九级串联相接方式,分别连接感应电机(2)的A、B、C三相接线端子,而每一组IGBT单元桥采用上、下行光纤(3)驱动控制与保护;所述的主控计算机(4)、PLC(6)及辅助计算机(5)双向串接,主控计算机(4)连接软件及接口电路(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电网污染高压大功率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所述A单元的五个IGBT单元桥(A1—A5)相互串接后连接感应电机(2)的A相接线端子,B单元的五个IGBT单元桥(B1—B5)相互串接后连接感应电机(2)的B相接线端子,C单元的五个IGBT单元桥(C1—C5)相互串接后连接感应电机(2)的C相接线端子;A、B、C单元的另一端相互连接在一起。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电网污染高压大功率变频器,其特征在于:每一组IGBT的单元输出由上、下行光纤(3)驱动控制与保护,光纤(3)的另一端与控制接口电路(7)相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电网污染高压大功率变频器,其特征在于:IGBT交直交单相桥电路(8)的输出端连接一旁路桥,该旁路桥由整流二级管(9一12)及可控硅(13)组成。”

该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发明的目的是设计一种对电网及对电机均无污染的大功率变频器。采用IGBT元件制造的大功率变频器代表了今后新型高压大功率变频器的发展方向,IGBT的驱动功率小,开关安全区域大,易实现短路保护,对器件的要求低。在这种变频器中,采用了软件发生优化PWM波形多电平叠加技术,IGBT具有可靠性高、控制容易、损耗小、波形好的特点,因此十分适合用IBGT制成大功率变频器。同时这种低压变频器组串联方式可消除器件直接串联时难以动态均压的问题。另外,在本变频器中变压器采用了特殊设计和制造工艺,使带有整流负载的变压器具有高功率因数,低谐波特性,既有降压隔离作用,又有取代昂贵的电网滤波器的功能。本发明中采用高耐压的光纤驱动,使数字控制部分能安全工作。本发明的另一特点是硬件部分模块化、标准化,可规范地批量投产。而系统中的工作分配、检测、切换、保护多由专用软件控制。在电路设计中,由于在每个IGBT单元电路中均装有旁路电桥,万一发生故障,电路可自动切换,不用停机、停产。多电平PWM实现了对电相纯正弦输出电流波形,谐波总量低于1.2%(电压、电流),对电机无附加谐波发热及绕组过电压等,电路中的IGBT功率单元,每相均有冗余备份,不需停机,可连续安全运行。采用了主计算机及备用冗余辅助计算机,均增加了系统的可靠性。”

二、2006年4月19日,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利德华福技术公司、日立公司以合康亿盛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合康亿盛公司在本案答辩期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x.X号发明专利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合康亿盛公司随即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经本案合议庭评议,认为合康亿盛公司的上述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决定不中止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利德华福电气公司提出的申请,采取了如下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措施:

1、2006年4月29日,本院对合康亿盛公司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封存、扣押了合康亿盛公司生产的合康x系列高压变频器中的一台产品。

2、2006年4月29日,本院查封、扣押被告合康亿盛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24日有关生产和销售合康x系列高压变频器的全部财务账簿,包括会计总账、明细帐、备查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经原被告共同选择,本院委托北京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前述保全的财务凭证、帐目进行了审计。北京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瑞华恒信专审字(2006)第X号专项审计报告(简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为:

⑴合康亿盛公司由自然人刘某某、张涛、杜某某、陈秋泉和广州明珠投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于2003年6月11日进行工商登记成立,2003年7月建账。

⑵该公司的成本核算不规范,存在生产的产品不记入产成品科目,销售时就直接从产成品科目贷方转出,记入产品销售成本的情况。此外,还存在生产的产品不记入产成品科目,销售时也不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情况。

⑶在北京金诚立信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该公司2004年度审计报告(京信审(2005)2-X号)及2005年度审计报告(京信审(2006)1-X号)的基础上,我们审计了该公司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4月24日期间产成品科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产品销售收入(高压变频器、监控程序)科目和产品销售成本(高压变频器)科目的明细分类账及科目余额表,2004年至2006年4月共生产62套,销售利润为x.53元。62套产品中,有3套是2004年销售的,其中两套于2004年11月销售,一套无法确认销售具体时间。

本院将上述专项审计报告送达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利德华福技术公司、日立公司和合康亿盛公司后,双方均就审核验证报告提出了异议。本院将各方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送达北京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书面说明,称:合康亿盛公司的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只按费用项目及部门进行划分,并未按所生产产品的类别(如高压变频器、低压变频器)或型号划分,因此从合康亿盛公司的会计账簿中无法确定应由合康x系列高压变频器负担的期间费用金额,从而无法得出合康x系列高压变频器的营业利润金额。且合康亿盛公司有关产品生产及销售的科目(“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未按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或技术特征(“几级”产品和是否带“PLC”)设置明细账,而是将所有的产品(合康x系列高压变频器)在同一明细科目中核算。从合康亿盛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产品销售成本”科目及“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明细账中,看不出所销售产品的规格、型号及技术特征,只能从合康亿盛公司“产成品”科目明细账的摘要中看到部分产品的规格、型号。因此无法判断合康亿盛公司所生产及销售的是“几级”产品和是否带“PLC”,也无法按技术特征对不同种产品分别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2006年4月29日、6月9日和9月15日,本院分别冻结了合康亿盛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共计x.22元以及产品15台(包括已经组装完成的和未组装完成的)。

四、合康亿盛公司的x系列高压变频器产品说明书载明:x高压变频器可广泛应用于火力发电厂、石油、化工、自来水、矿山及冶金等众多行业内高压电机调速、节能、软启动及智能化控制。1、变压器柜。a)隔离变压器:副边多绕组输出,为功率单元提供独立的移相电源,可以大大改善网侧的电流波形,降低设备对电网的谐波干扰。b)变压器冷却风干机:干式变压器专用冷却风机,前后各三台。2、功率单元柜。a)控制器:实现空间矢量的PWM控制,与单元间光纤通讯,完全电气隔离。b)工业计算机(可选单片机):参数设置、运行记录、故障保存及通讯等功能。c)内置PLC:负责系统的数字和模拟信号处理,满足不同应用场合的要求,如一台变频器控制多台电机等。d)功率单元:功率单元模块设计,可以互换,便于生产和维护。e)触摸屏:12英寸真彩LCD显示,操作直观方便。3、旁路柜。旁路柜开关可根据用户工况及要求选用隔离刀闸、真空接触器或两者的组合方式。变频器退出运行后,通过旁路柜将电机投入工频电网运行,保证生产的连续性。x系列高压变频器采用交-直-交直接高压(高-高)方式,主电路开关器件为IGBT,充分利用常压变频器的成熟技术,具有很高的可靠性。1、主电路拓扑结构图。3kv系列:一般由9个功率模块组成,每3个功率模块串联成一相,三相Y接。6kv系列:一般由15个功率模块组成,每5个功率模块串联成一相。10kv系列:一般由27个功率模块组成,每9个功率模块串联成一相。2、电压叠加器(以6kv为例)。x高压变频器每相由多个功率单元串联而成,各个功率单元由隔离变压器的二次线圈分别隔离,移相电源通过改变串联单元数量,可以很方便地得到不同电压等级的输出,而不受功率器件耐压得限制。如额定电压3kv变频器的每相由3个功率单元组成,功率单元额定电压为580V,额定电压6kv变频器的每相由5个功率单元组成,功率单元额定电压为690V,串联后相电压为x(对应线电压为6kv),额定电压10kv变频器的每相由9个功率单元组成,功率单元额定电压为640V。3、功率单元结构图。x高压变频器由多个功率单元串联而成,各个功率单元由输入隔离变压器的二次隔离线圈分别供电。功率单元为交-直-交结构,相当于一个三相输入,单相输出的低压电压源型变频器,所有功率单元在结构以及电气性能上完全一致,维护简单,置换方便。x系列高压大容量变频器(因3kv、6kv、10kv电压均属中压范围,国际上通称该电压等级的变频器为中压变频器,但在国内该电压等级的电机习惯上称为高压电机,与之相配的变频器也就叫高压变频器)是合康电气集团自主研发和生产的高压交流电机调速驱动装置。变频器采用先进的功率单元串联叠波技术,空间矢量控制的正弦波PWM调制方法,新颖的全中文操作界面和高性能IGBT功率器件,可靠性高、性能优越、操作简便。可应用于高压交流电动机驱动的风机、水泵、压缩机类负载的调速、节能、软启动和智能控制等多种场合。输入侧隔离变压器二次线圈经过移相,为每个功率单元提供独立的电源,对6KV而言相当于30脉冲(10KV为54脉冲,3KV为18脉冲)不可控整流输入,消除了大部分由单个功率单元所引起的谐波电流,极大抑制了网侧两谐波(尤其是低次谐波)的产生;变频器引起的电网谐波电压和谐波含量满足x—1992和GB/x—93《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对谐波含量的最严格要求,无需安装输入滤波器,并保护周边设备免受谐波干扰。正常调速范围内功率因数大于0.95,无需功率因数补偿电容;减少无功输入,降低供电容量。完美的输出性能单元串联脉宽调制叠波输出,3kv系列每相3个单元,6kv系列每相5个单元,10kv系列每相9个单元,大大削弱了输出谐波含量,输出波形几近完美正弦波,与其它形式高压大容量变频器比较具有以下优点:无需输出滤波装置;可以驱动普通高压电动机,而不会增加电机升温,降低电机容量;电机电缆无任何长度限制;保护电机绝缘不受dv/dt应力的损害,不会因为谐波力矩而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灵活的控制方式。本地控制:通过柜门按纽和触摸屏直接控制,为主要控制方式;远程I/O控制;通过变频器内置PLC的I/O接口,与远程开关信号相连,实现远程控制;上位控制:隔离x接口,采用标准x通讯规约,可与DCS等上位系统连接,优化协调控制。此外,在说明书第4页附图中表明了x系列高压变频器产品使用了移相次线圈和三相感应电机,且表示了变压器的副边绕组分别连接IGBT单元桥。在介绍x系列高压变频器时,没有该系列产品之间在技术手段上存在不同的说明。

在合康亿盛公司的网站上介绍x高压变频器的内容表明合康亿盛公司是国内专业开发、设计、生产高压变频器的高科技企业,x高压变频器是该公司自主研发和生产的高压交流电机调速驱动装置,变频器采用先进的功率单元串连叠波技术、空间矢量控制的正弦波PWM调制方法、新颖的全中文操作界面和高性能IGBT功率器件;输入侧隔离变压器二次线圈经过移项,为每个功率单元提供独立的电源……消除了大部分由单个功率单元引起的谐波电流,极大抑制了网侧谐波的产生。此外,该网站对x高压变频器的应用范围、产品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特性、技术参数等做了介绍,内容与合康亿盛公司的x系列高压变频器产品说明书所载内容一致;在介绍x系列高压变频器时,没有该系列产品之间在技术手段上存在不同的说明。上述网站所载的内容已经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2006)经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

2006年5月29日,合康亿盛公司的客户——天津市电力科学研究院发电技术研究所经利德华福电气公司要求,由其工作人员提供了x高压变频器资料汇编,该过程由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公证,并出具了(2006)经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上述资料中涉及的x高压变频器的应用范围、产品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特性、技术参数等与合康亿盛公司的x系列高压变频器产品说明书以及网站中产品介绍所载内容一致。在上述资料中系统原理图部分显示了主控计算机、PLC和辅助计算机双向串联的连接关系。

2004年11月出版的《变频器世界》杂志发表了合康亿盛公司的技术人员刘某成撰写的文章《高压变频器在矿山排废系统中的应用分析》一文,该文中称x系列高压大功率变频传动装置是由合康亿盛公司自主研发的。

五、陈秋泉曾于1999年5月5日与利德华福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5月4日。同日,陈秋泉还与利德华福技术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对公司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六、据三原告和合康亿盛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2004年4月11日和2006年3月11日,合康亿盛公司先后与北京先行新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先行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先行公司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授权合康亿盛公司实施其拥有的名称为“一种高压电力变换方法及其变换装置”的x.X号发明专利,使用费总计人民币300万元,合同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00万元,生效后90日再支付200万元;实施许可的使用期限首期为3年,自2004年4月12日至2007年4月11日。

据三原告提交的先行公司2004年的年检资料显示,先行公司2004年的营业额为75万元。

x.X号发明专利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高电压电力变换方法,其特征是采用以下步骤:

1)将输入的交流电或直流电变换成M×N路、彼此间电位独立的中间交流电;

2)对各路中间交流电进行整流滤波形成相同路数的中间直流电;

3)对各路中间直流电进行逆变,并串联各逆变电桥,将中间直流电同极性叠加,输出高压直流电、脉动直流电或交流电,包括:

a、增减中间直流电输出的路数粗调输出的高压直流电的幅值,通过调节某一路X路或某几路中间直流的大小微调输出的高压直流电的幅值;

b、周期性地改变串联逆变电桥的开关次序来周期性地改变中间直流的叠加路数、中间直流的幅值、中间直流的频率及中间直流的叠加方向;输出周期性可连续调幅、极性可变的脉动直流电;

c、控制开通各路串联逆变电桥,使各路中间直流电对负载输出,输出由矩形直流电叠加堆波成的交流电,重复循环本过程,输出连续高压交流电;并通过调节各路逆变电桥的开关周期及开关频率,连续调节输出交流电的频率,和通过调整叠加的中间直流输出的路数粗调输出交流电的幅值及通过调节各路中间直流电的幅值连续调节输出交流电的幅值。

3、一种执行权利要求1方法的高电压电力变换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将输入的直流电或交流电转化为M×N路电位相互独立的交流电的切分单元、M个电位叠加柱和主控制模块;每个电位叠加柱包括有N个副边整流滤波模块、N个电压控制模块、N个副边逆变单元和N个副边控制模块;所述的主控制模块分别连接切分单元、M×副边整流滤波模块的输出电压和控制副边逆变单元的工作状态及其开关频率;所述的切分单元分别与M×N路中副边整流滤波模块连接,各路中电压控制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本路中副边整流滤波模块的控制端,各副边整流滤波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本路中副边逆变单元的输入端,各路中的副边控制模块连接本路中副边逆变单元的控制端,M个电位叠加柱中N个副边逆变单元的输出端顺次连接成电位叠加柱输出。

七、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合康亿盛公司主张:

1、产品说明书是大批量印制的,而产品是在不断更新、改进的,因此产品说明书有一定的滞后性。产品说明书只是指导用户使用,不能依照其生产出产品。2、x系列高压变频器有多种型号,不同不仅在于功率和电压,其中有的产品内置PLC,有的则没有,功率模块的数量不同,移相角度也不同,属于不同的产品。

以上事实,有x.X号发明专利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对于审计事项的说明,银行协助冻结存款回执,x系列高压变频器产品说明书,(2006)经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6)经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2004年11月出版的《变频器世界》杂志,陈秋泉与利德华福技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2004年4月11日和2006年3月11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先行公司2004年的年检资料,x.X号发明专利说明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x.X号发明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十一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该专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结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主要体现在:

一、产品说明书是否反映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可以用于与x.X号发明专利进行对比

通常情况下,正常的商业交易中,特别是本案涉及的这种大中型机电设备均应随产品附带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一般应介绍生产厂家,产品的结构、性能、工作原理、技术参数、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维修保养等内容,系列产品使用同一本说明书时,说明书中会说明不同型号产品的特征并标明该册说明书对应的产品型号,以便于使用者识别。因此,产品说明书的有关文字、附图作为工程语言,能够反映所对应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和结构特点,是多种体现产品技术特征的形式之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反映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证据。合康亿盛公司主张产品是在不断更新、改进的,而产品说明书却是大批量印制,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产品说明书可能不能够客观地反映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和结构特点,但该主张显然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且属于合康亿盛公司用以抗辩的新事实,因此,合康亿盛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这一情况确实存在,而在合康亿盛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也没有结合现有证据予以说明的情况下,其主张不能成立。此外,合康亿盛公司关于产品说明书只是指导用户使用,不能依照其生产出产品的主张,与侵权对比无必然联系,本院亦不予考虑。

二、关于x系列高压变频器中不同型号的产品是否属于不同产品

依据产品说明书、网站产品介绍、审计报告等现有证据,x系列高压变频器中不同型号的产品的不同点在于功率和电压不同,而没有该系列产品之间在技术手段上存在其他不同的说明,因此,合康亿盛公司如欲否定该事实,需要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在合康亿盛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且没有结合现有证据予以说明的情况下,其关于x系列高压变频器中不同型号的产品属于不同产品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x系列高压变频器产品是否落入x.X号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

将x.X号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说明书进行对比:

1、x.X号发明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均为高压大功率变频器,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

2、产品说明书第4页附图中表明了x系列高压变频器产品使用了移相变压器,其采用Y-△曲折绕法,产品说明书所述“输入侧隔离变压器二次线圈经过移相,为每个功率单元提供独立的电源,对6KV而言相当于30脉冲(10KV为54脉冲,3KV为18脉冲)不可控整流输入”;x高压变频器每相由多个功率单元串联而成,额定电压6kV变频器的每相由5个功率单元组成,功率单元额定电压为690V,串联后相电压为x”表明该变压器为移相角度为0°,±12°,±24°的移相、均压型主变压器,与x.X号发明专利中的移相、均压型主变压器,采用Y-△曲折绕法属于相同技术特征;

3、产品说明书中的控制器能实现空间矢量的PWM控制,与单元间光纤通讯,完全电气隔离,与x.X号发明专利中的主控计算机相比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4、产品说明书中的工业计算机(可选单片机)的功能是参数设置、运行记录、故障保存及通讯等功能;x.X号发明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采用了主计算机及备用冗余辅助计算机,均增加了系统的可靠性”,且辅助计算机与主控计算机、PLC双向串接,因此,显然不能将辅助计算机简单理解为是“可有可无的”,工业计算机与辅助计算机的作用相似,两者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5、产品说明书中所述的内置PLC,负责系统的数字和模拟信号处理,满足不同应用场合的需要,与x.X号发明专利中的可编程控制与故障裁决PLC相比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属于等同的技术特征;

6、产品说明书中没有关于控制接口电路的记载,但是,控制器与单元间的通讯必然通过接口电路实现,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因此,应视为被控侵权产品中具有该特征;

7、产品说明书第4页附图显示了三相感应电动机,与x.X号发明专利中的三相感应电机相同;

8、产品说明书记载x系列高压变频器采用交-直-交直接高压(高-高)方式,主电路开关器件为IGBT,与x.X号发明专利的IGBT交直交单元桥相同;

9、产品说明书第4页的电路结构图表示了变压器的副边绕组分别连接IGBT单元桥,各个功率单元由输入侧隔离变压器的二次隔离线圈分别供电,与x.X号发明专利中变压器的副边绕组分别连接IGBT单元桥相同;10、产品说明书记载3kV系列:一般由9个功率模块组成,每3个功率模块串联成一相,三相Y接。6kV系列:一般由15个功率模块组成,每5个功率模块串联成一相。10kV系列:一般由27个功率模块组成,每9个功率模块串联成一相,且串连后连接到电动机,与x.X号发明专利中IGBT单元桥为3,5,7,9级串联方式接到感应电动机的“级数”和连接方式相同或等同;

11、产品说明书中记载控制器实现空间矢量的PWM控制,与单元间光纤通讯,表明只有一路光纤实现驱动控制,而另一路光纤反馈主电路的工作状态才能实现控制功能,是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的技术特征,故应视为被控侵权产品中具有该特征,与x.X号发明专利中每组IGBT单元桥采用上、下行光纤驱动控制及保护的特征等同;

12、主控计算机、PLC和辅助计算机双向串联的连接方式在合康亿盛公司的产品说明书中有描述,与x.X号发明专利中的技术特征相同;

13、主控计算机连接接口电路以及主控计算机连接软件属于该领域的惯常设计,也是实现其功能的要求,且属于上位概念,在合康亿盛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也具有上述技术特征。

综上,经对比,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x.X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各项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四、关于合康亿盛公司提出的其实施x.X号发明专利的抗辩理由

根据现有证据,第一,合康亿盛公司没有对在2004年4月11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尚处于有效期内的情况下为何再行签订另一份内容相同的合同做出合理解释;第二,依照合同,先行公司应当在2004年内收取300万元的许可费,但合康亿盛公司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为实施x.X号发明专利已经实际支付了对价;第三,从宣传产品的角度出发,合康亿盛公司应该将其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才符合常理,而实际情况则是合康亿盛公司不但没有将其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反而表明x系列高压变频器产品是由其自主研发的,故其主张与事实显然相互矛盾;第四,将x.X号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说明书相对比,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正弦波PWM调制方法,而x.X号发明专利则采用由矩形直流电叠加堆波成的交流电,通过调节各路逆变电桥的开关周期及开关频率,连续调节输出交流电的频率和通过调整叠加的中间电流输出的路数粗调输出交流电的幅值及通过调节各路X路中间直流的幅值连续调节输出交流电的幅值,其没有明确记载电压电力变换采用正弦波PWM调制技术。被控侵权产品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x.X号发明专利中的“电压控制模块”和“副边控制模块”,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经过创造性的劳动,无法推知被控侵权产品采用了上述“电压控制模块”和“副边控制模块”。综合上述分析,合康亿盛公司主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系实施x.X号发明专利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合康亿盛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康亿盛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x.X号发明专利,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三原告已经协商确定赔偿全部由利德华福电气公司取得,故本院不再分别计算每个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数额。合康亿盛公司的侵权行为从2004年持续至2006年,由于三原告于2006年4月起诉,故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三原告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合康亿盛公司2004年销售了3套侵权产品,其中两套于2004年11月销售,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期间范围内,另一套产品无法确认销售时间,属于合康亿盛公司自身的问题所致,故也应确定在计算赔偿数额的期间范围内。关于赔偿数额确定,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合康亿盛公司2004年至2006年4月的销售x系列高压变频器的销售利润为x.53元,因不能确定应由x系列高压变频器负担的期间费用金额,从而无法得出合康x系列高压变频器的营业利润金额,故本院将从中适当扣除成本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x.X号发明专利的x系列高压变频器产品;

二、被告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机电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

三、被告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千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利德华福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利德华福技术有限公司、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审计费x元,由被告北京合康亿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x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仪军

代理审判员侯占恒

人民陪审员陈源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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