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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开发区前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10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行初字第1050号

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前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仁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北省专利技术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河北省专利技术服务中心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18。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

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前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景光电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3月13日作出的第X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6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张某乙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于2006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景光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任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张某乙经法庭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前景光电公司就张某乙所拥有的x.X号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一、关于证据。前景光电公司作为证据使用的是附件2至附件4、附件6至附件9,由于上述附件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二、关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权利要求对于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已有技术特征的省略,不能视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单独加工弹性应变杯,再将该弹性应变杯装入传感器桥体中,以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性能好、成本低廉的压力传感器,权利要求1给出了该传感器的各部分组成,并且说明了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至于传感器电路的具体连接关系和部件位置关系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描述的内容能够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关于新颖性。1)附件4中的图表示一种压力传感器的外观图,从图中可以看到传感器壳体、引线,在壳体上有两个环形空隙,但是根据附件4的图和文字说明,无法毫无疑义地得知上述环形空隙就是本专利中应变杯安装到桥体内的安装边界,也无法看到图中传感器的内部组成结构,因此附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在传感器桥体内装有弹性应变杯这一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附件4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改进点在于压力传感器包括弹性应变杯,通过将单独加工的弹性应变杯装入传感器桥体内,从而降低了传感器的加工难度。附件6的权利要求1公开了一种孔板拉压式传感器,其中所述的十字形薄板是通过先在应变体的几何中心对开一对同轴的盲孔,然后通过切割将盲孔之间的薄板加工成所述十字形薄板,由此可见,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是在应变体上直接加工而成的,应变体和十字形薄板是一体的,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传感器桥体与弹性应变杯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在权利要求1中,弹性应变杯是被装入传感器桥体内独立于该桥体的部件。因此,附件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附件6无法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四、关于创造性。附件7中披露的车厢平台框架相当于本专利的桥体,金属丝应变仪相当于应变片,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附件7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还包括“弹性应变杯、引线端子板、接插件”。附件8并没有给出与附件7相结合得到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而且即使附件7和附件8相结合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6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在传感器桥体内装有弹性应变杯”这一特征。附件3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在传感器桥体内装有弹性应变杯”这一技术特征。附件9公开了一种油井液压传感器,采用底部薄壁产生弹性变形的受压杯代替弹性元件、密封装置和固定装置,但是该液压传感器没有包括传感器桥体、电桥,更没有公开“在传感器桥体内装有弹性应变杯”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将弹性应变杯装入桥体的技术启示。由此可见,附件6、附件3、附件9的组合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它们的结合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8的结合以及相对于附件6、附件3和附件9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创造性。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称:一、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应变片通过引线与引线端子板连接,再与接插件连接形成电桥”是本领域内的惯常技术、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创新要点十分简单和清楚,仅仅是将应变片贴在一个中间体(弹性应变杯)上再装入直接受力变形体(桥体)的技术方案。附件6披露的是一个通过中间弹性体将力从受力变形体传给应变片的完整的技术方案,该对比文献已完全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1、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因权利要求2、3属于公知技术也不具备新颖性。2、将对比文献附件8、附件6和附件4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通孔中设有其边缘大致平行的十字形薄板”可以很容易的被附件8中附图2的硅杯是应变传感器所替代,结合附件4给出的整体外型结构做参考,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被公开,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3属于公知技术也不具备创造性。同样地,将对比文献附件8、附件6与附件3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通孔中设有其边缘大致平行的十字形薄板”可以很容易的被附件8中附图2的硅杯是应变传感器所替代,结合对比文献附件3给出的整体外型结构,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样完全被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三、被告对附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片面理解导致结论错误。该对比文献已经完全公开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然而,被告却片面理解该对比文献的说明书内容,说明书中仅提到进一步公开的实施例。该实施例提到:“在具体制作时,可以先在感应器桥体上对开一对同轴盲孔,然后通过切割将盲孔之间的薄板加工成十字形薄板……”,并没有列入到对比文献的权利要求之中。被告则认为该专利即是“十字形薄板是在传感器应变体上直接加工而成的,应变体和十字形薄板是一体的”。这是审查员毫无道理的主观推理,是不负责任某任某扩大对文献的解释。被告无视对比文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明显记载是显示公平的。明显失误的事实认定必定导致结论的错误,应该纠正。综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并发回重审。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其坚持第X号决定关于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评判理由及结论,认为其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张某乙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也未到庭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名称为“电梯专用桥式压力传感器”,专利号为x.5,申请日为2000年12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10日,专利权人是张某乙。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梯专用桥式压力传感器,包括传感器桥体、弹性应变杯、应变片,其特征在于:在传感器桥体内装有弹性应变杯,应变杯上粘贴有应变片,应变片通过引线与引线端子板连接,再与接插件相连接形成电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梯专用桥式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应变片为45度斜角的鱼鳞式应变片。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梯专用桥式压力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接插件由螺钉固定在传感器桥体上。”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性能好,且成本低的电梯桥式压力传感器。…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在传感器桥体内装有弹性应变杯,应变杯粘贴有应变片,应变片通过引线与引线端子板连接,再与接插件相连接形成电桥这一结构特征。”

针对本专利,前景光电公司于2005年4月12日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1: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共7页,其公告日为1986年6月18日;

附件2: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共10页,其公告日为1986年4月30日;

附件3: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共7页;其公告日为1986年2月5日;

附件4:2000年第5期《中国电梯》杂志封面页和广告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5: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共9页,其公告日为1986年4月9日;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5月31日。

2005年5月12日前景光电公司补充提交证据如下:

附件7:公开日为1986年3月4日的美国专利文件x的英文原文共7页;

附件8: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全文共5页,其公告日为1992年7月15日;

附件9:授权公告号为x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共5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15日;

附件10:公开日为1975年8月19日的美国专利文件x的英文原文共6页;

附件11:公开日为1979年2月8日的德国专利文件x的德文原文共10页;

附件12:公开日为1989年10月27日的法国专利文件x-A1的法文原文共7页;

附件1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针对“x.5电梯专用桥式压力传感器”的检索报告复印件一份。

2005年10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主持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前景光电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事实和证据为:(1)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或附件6都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7和附件8的结合或者附件3、6和附件9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附件2、附件3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5)前景光电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其余的证据,并当庭提交了附件4的原件和附件7、10-12的中文译文。

基于上述事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另查明:

由附件3说明书第2页第11至20行载明内容可知:附件3公开了一种双加载点应变式负荷传感器,由一块弹性材料通过加工形成一种带底座的双梁式应变负荷传感器,将电阻应变片直接粘贴在弹性材料的工字形腹板上。该附件中没有披露在传感器桥体内安装弹性应变杯的技术特征。

附件4中的图表示一种压力传感器的外观图,从图中可以看到传感器壳体、引线,在壳体上有两个环形空隙,但是根据附件4的图和文字说明,无法毫无疑义地得知上述环形空隙就是本专利中应变杯安装到桥体内的安装边界,也无法看到图中传感器的内部组成结构。

附件6涉及一种孔板拉压式传感器,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高精度、高灵敏度、具有较大安全系数、较强抗侧偏扭力的电阻应变式传感器。其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如下:

“1、一种孔板拉压式传感器,包括应变体及其两端的力引入体,其特征在于应变体的几何中心开有通孔,通孔中设有其边缘大致平行的十字形薄板,薄板的四端与通孔壁相连,应变计分别帖于薄板支叉的单面或双面。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孔板拉压式传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十字形薄板与通孔壁相连处设有圆弧过度,十字形薄板的交叉处也为圆弧过度。”

在附件6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中载明:“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以下技术方案:它包括应变体及其两端的力引入体,其特征在于应变体的几何中心开有通孔,通孔中设有其边缘大致平行十字形薄板,薄板的四端与通孔壁相连,应变计分别帖于薄板支叉的单面或双面”。在附件6说明书第2页第7行到第19行公开的实施例1还记载有十字形薄板的加工方法为:“在加工时,可在应变体的几何中心对开一对同轴的盲孔,通过切割将盲孔之间的薄板加工成十字形。所述的十字形薄板3与通孔6壁相连处可圆弧过度,十字形薄板3的交叉处也可圆弧过度。”在附件6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2行实施例2中载明:“除应变体2一端的力引入体1形状改变外,其它与实施例1相同”。

附件7公开了一种电梯车厢称重传感器,由其译文第3页载明内容可知,该传感器包括车厢平台框架、预定数量的金属丝应变仪、由上述金属丝应变仪组成的桥电路。

由附件8的权利要求1、说明书及其附图1、2表示内容可知,附件8公开了一种硅高温压力传感器,包括硅杯6和硅杯上的应变膜5和压敏电阻连接而成的电桥。

由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4段载明内容可知,附件9公开了一种油井液压传感器,采用底部薄壁产生弹性变形的受压杯代替弹性元件、密封装置和固定装置。该附件9公开的传感器不包括传感器桥体、电桥。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附件6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以上事实有第X号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的上述附件、口头审理记录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针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问题:

一、相对于附件6,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新颖性

因附件6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故附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是评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关键,也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主要焦点。

在判断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时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如果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专利任某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对比文件不能破坏本专利任某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

附件6公开了一种孔板拉压式传感器,包括应变体(相当于本专利的传感器桥体)及其两端的力引入体,应变体的几何中心开有通孔,通孔中设有其边缘大致平行的十字形薄板,薄板的四端与通孔壁相连,应变计(相当于本专利的应变片)分别帖于薄板支叉的单面或双面。虽然,附件6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十字形薄板与通孔壁是一体形成的,但由于附件6中已经清楚地限定了“薄板的四端与通孔壁相连”,而与孔壁相连的四端必然要与孔壁的形状匹配,因此可以确定其“边缘大致平行”的几何关系限定的“边缘”是指十字形薄板的四个端部的两侧边缘,而不是十字形的四个端部。与通孔壁相连的薄板的四端是与孔壁形状匹配的弧形,这是从附件6的权利要求2以及附图1、2中可以明显看出的技术内容。由附件6说明书及其实施例披露的技术内容可知,对于应变体2的“十字形薄板”,附件6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只有一种,即在应变体的几何中心对开一对同轴的盲孔,通过切割将盲孔之间的薄板加工成十字形。可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附件6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仅能得出“二者为一体形成”的结论,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在传感器桥体内装有弹性应变杯”限定的“弹性应变杯”是安装在传感器桥体内的,二者不是一体形成的。被告对附件6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内容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告以此主张被告“片面理解该对比文献的说明书内容,导致结论错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与附件6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之处为:(1)本专利中粘贴应变片的弹性应变杯是安装在传感器桥体内,而附件6中用于粘贴应变片的薄板是在通孔中经过机加工切割后与应变体一体形成,并且本专利中的弹性应变“杯”和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的结构形状也不相同;(2)应变片通过引线与引线端子板连接,再与接插件相连接形成电桥,而附件6并没有披露上述相关的技术内容。由于上述区别特征并非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都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二、相对于附件4、6、8及其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3、6、8及其结合,本专利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其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当使用多篇对比文件评述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不仅要看对比文件是否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还要看这多篇对比文件是否存在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如果不存在所述的技术启示,则这些对比文件不能破坏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将本专利与作为本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6相比,二者具有两方面明显的区别技术特征。由于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与通孔壁是一体形成,因此即使附件8与附件6和3有结合的启示,也不可能如原告所述仅用附件8中的“硅杯”单独替换附件6中的“十字形薄板”。由于附件3、4、8均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传感器桥体内装有弹性应变杯”这一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附件3、8与附件6或附件4、8与附件6相结合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任某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无论相对于附件4、6、8的结合还是相对于附件3、6、8的结合均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都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秦皇岛开发区前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黄楼支行,户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账号:x-48),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彭文毅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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