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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等诉刘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初字第148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一中民初字第1488号

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X镇X村西(原福利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以已与被告刘某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金都冶金机械厂、北京金都泰拓冶金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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