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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南天宇,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于2010年3月24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于2010年7月27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与其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南天宇、被告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3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李某源,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李某铭。被告因违法犯罪且不思悔改而多次被法院判处刑罚,至今仍被羁押在县看守所。原告拖儿带女,生活困难,精神痛苦,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李某源、儿子李某铭归原告抚养,由被告自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400元抚养费,至子女满18周岁为止。三、共有房屋一间半,人民路西段的半间归原告所有,顺城路的一间归被告所有。

被告李某乙辩称,现在不同意离婚,即使离婚,也要等被告出去后把所有事情弄清楚了再离婚,因为双方在财产上还有一定的纠纷。此外原告所诉不实,女儿的出生日期不对,应是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家中的房产不是原、被告的,是被告父母的,但未办理房产证。

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1999年3月1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女儿李某源,X年X月X日生儿子李某铭。被告于2007年10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刑10个月,2008年因发现漏罪被判刑3年,2009年又因发现漏罪被判刑3年6个月,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现在平顶山监狱服刑。

审理中被告提出,如果判决离婚,要求两个儿女都由其抚养,其服刑期间由其亲属代为抚养;原告是否支付抚养费凭其自愿。对此原告表示同意。原告另提出,同意将家中房产都给被告,自己放弃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8年,且育有两个儿女,可见双方之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被告因违法犯罪被屡次判刑,并因其服刑而造成双方分居近三年,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受到伤害,对此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本案经法庭数次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其离婚请求。关于双方的子女抚养问题,因原告同意两个子女均由被告抚养,故可尊重被告的意愿,由被告抚养其儿女并自理抚养费,在其服刑期间由其亲属代为抚养。关于房产问题,因被告提出房产系其父母的,而原告又表示放弃分割,故本案不作处理。关于被告提出的双方之间有其他财产纠纷,要求待其出狱后再判决离婚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现在的判决不影响被告在出狱后另行就财产问题要求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李某源、儿子李某铭由被告李某乙抚养,抚养费由其自理。

三、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继文

审判员任怀庆

助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О一О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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