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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X机器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07)一中行初字第11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行初字第1161号

原告潍坊X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市X镇。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健,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祁某某,北京中博世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曼夫瑞德•A•A•鲁波克(x•A•A•x),男,加拿大国籍,住所地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市肯考德区X街X号。

委托代理人帅科,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黎明,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X机器有限公司(简称潍坊中云公司)因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7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曼夫瑞德•A•A•鲁波克(简称曼夫瑞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7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潍坊中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健、祁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瞿某某,第三人曼夫瑞德的委托代理人帅科、张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原告潍坊中云公司就第三人曼夫瑞德拥有的名称为“对制管设备采用负压模块的改进”的第x.X号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为:

1、关于证据

附件4和5的公开日均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属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6至附件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附件6至附件8是美国专利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的相关材料,美国专利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并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评价本专利创造性时不考虑附件2、附件4至附件8。

2、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加工热塑波纹管(34)的设备,其中用结构部件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该设备进行了限定,说明书第3栏至第5栏以及附图1~4对该设备的一个具体实施例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潍坊中云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功能性描述,也是上位概念,只有一个实施例无法支持,并列举了权利要求1第一行至第六行“孔道”的技术特征作为未获得支持的例子。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这些特征不是功能性特征,权利要求1中用部件结构特征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对所保护的设备进行了限定,并对模具部件等逐步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潍坊中云公司关于权利要求1都是功能性描述的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支持。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某些带有功能性含义的技术特征,如挤压装置等,其属于现有技术,并且与本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不是密切相关的,对这种已知的技术特征,无需在权利要求中具体限定其结构特征。

潍坊中云公司还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和第二入口设于凸榫和凹槽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和负压室的导轨的互补表面上”,本专利说明书仅公开了一种如说明书图2、3所示的特定方式,在没有其他替代方式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却概括了附件3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的完成该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是不允许的。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部即凸榫和凹槽相配合的部位,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导槽(75)和负压室的导轨(81)的互补表面上,很清楚地描述了连接部件相对于运载块和负压室之间的位置关系,虽然权利要求1没有进一步限定凸榫(22)和凹槽(24)以及导槽(75)和导轨(81)的具体形状结构,但是,说明书中对于这些部件给出了具体的实施方式(参见附图2和附图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说明书之后,根据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凸榫(22)和凹槽(24)以及导槽(75)和导轨(81)所起的作用(如在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所述),能够合理地预测权利要求1覆盖的说明书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的变型方式都具有相同的性能和用途,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一个实施例也可支持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范围。此外,潍坊中云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种概括包含了其效果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的内容,其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成立。另外,如上所述,“第一和第二入口设于凸榫和凹槽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导槽和负压室的导轨的互补表面上”已构成与附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潍坊中云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概括了附件3的连接方式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潍坊中云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3、4在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实施例,而权利要求却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的完成该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如附件3的具体结构。但是,潍坊中云公司仅仅笼统地指出权利要求2~4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的完成该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并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这些权利要求概括了哪些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方式,并且也没有结合附件3进行具体说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不能仅基于本专利说明书中只提供了一个实施例,就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结论,潍坊中云公司没有为其有关权利要求2~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提供具体的理由和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

3、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潍坊中云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定以下述三种方式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1)采用附件3单独对比的方式;(2)采用附件3与附件9-1和附件9-2结合的对比方式,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3)采用附件1与附件3、附件9-1和附件9-2结合的对比方式,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采用附件3单独对比的方式

在口头审理时双方一致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加工热塑波纹管(34)的设备……将热塑材料管(34)压入孔道”这些技术特征已在附件3中公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一事实予以确认。

经进一步对比,附件3中模具14和16具有含有半圆球形模面的表面(见附件3图2中模腔34的内表面),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各个模块(16)都有一个含有模面的表面,附件3中的通道36、模腔34、孔38、通道40、孔68一起构成联通模面和固定负压室负压的通道,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通道76,该通道与通入负压室的通道80的端口相连通,其中孔38与通道40相连接的端口即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一入口(37,49),通道80的端口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二入口(78)。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第一和第二入口(78)设于凸榫(22)和凹槽(24)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75)和负压室的导轨(81)的互补表面上,而在附件3中,通道40的终端是平台42的侧缘70和72中的孔68,这些侧缘被安装在抽吸密封管76中适当的狭槽74内,通过适当的密封衬垫装置82将狭槽74围绕端部边缘70或72密封,密封管76各自具有通过适当的通道80与狭槽74相通的纵向通道78,通道软管84将密封管76连接到被泵88抽空的真空室86。

潍坊中云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使用的是上位概念限定,所以“凸榫和凹槽”相当于附件3中的平台42的侧缘70和72、密封管76的侧面开口74,只是反着装的,在不看说明书的情况下,凸榫和凹槽与导轨和凹槽是一回事。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由本专利说明书可知,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加工热塑波纹管设备的运载块与负压室平滑接合的前提下,改进运载块与负压室之间对负压的密封,于是设计了“第一和第二入口(78)设于凸榫(22)和凹槽(24)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75)和负压室的导轨(81)的互补表面上”这样的技术特征。如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凸榫22和凹槽24要比导槽75与导轨81之间的配合紧,在运行中,当运载块46通过凹槽75套上导轨81与负压室配合时,运载块就将凸榫22和凹槽24紧密配合在一起,这种连接比直接通过凹槽75和导轨81方便地获得,连接更加精确和牢固,并且这种更精确牢固的连接提供了在运载块46和负压室之间对负压的好的密封。由此可见,虽然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凸榫22和凹槽24以及凹槽75和导轨81的结构进一步限定,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理解凹槽75和导轨81的功能是使运载块46方便、平滑地与负压室80配合,而凸榫22和凹槽24的配合是为了提供运载块46和负压室80之间对负压的密封,两者对结构的要求如配合的紧密性不相同,因此,不能认为凸榫和凹槽与导轨和凹槽是一回事,并且也不能认为“凸榫和凹槽”就是附件3中的平台42的侧缘70和72、密封管76的狭槽74,因为附件3中要通过适当的密封衬垫装置82将狭槽74围绕端部侧缘70或72密封,在没有密封衬垫装置82的情况下,狭槽74与侧缘70和72本身并不要求具有密封负压的功能,因此在结构上,例如对配合紧密性的要求,与本专利凸榫22和凹槽24不相同。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加工热塑波纹管(34)的设备通过“第一和第二入口(78)设于凸榫(22)和凹槽(24)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75)和负压室的导轨(81)的互补表面上”这些技术特征,既能使运载块46与负压室之间平滑地、顺畅地配合,又能改进运载块与负压室之间对负压的密封。附件3中平板50的相对侧缘60和62和通道部件64和66具有导向平板50和平台42以及模具14和16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远离平台42和模具14和16,因此,侧缘60和62与通道部件64和66之间相对位置稍有改变,即可使平台42特别是其侧缘70和72发生较大的偏移,从而使其不能顺畅地与狭槽74配合,而且侧缘70和72需要通过密封衬垫装置进行密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3的基础上并不能获得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3中以解决既能使运载块46与负压室之间平滑地、顺畅地配合,又能改进运载块与负压室之间对负压的密封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权利要求1的加工热塑波纹管(34)的设备相对于附件3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具备创造性。

(2)采用附件3与附件9-1和附件9-2结合的对比方式,附件3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及其作用如上所述,附件9-1和附件9-2公开的是一种迷宫密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凸榫(22)与凹槽(24)以及凹槽(75)与导轨(81)之间并不是转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关系,而且凸榫(22)与凹槽(24)之间以及凹槽(75)与导轨(81)之间是相互接触的。因此,附件9-1和附件9-2中所述的迷宫密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凸榫(22)与凹槽(24)以及凹槽(75)与导轨(81)不相关,附件9-1和附件9-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3中以解决既能使运载块46与负压室之间平滑地、顺畅地配合,又能改进运载块与负压室之间对负压的密封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与附件9-1和附件9-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3)采用附件1与附件3、附件9-1和附件9-2结合的对比方式,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潍坊中云公司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和第二入口设于凸榫和凹槽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和负压室的导轨的互补表面上。在口头审理时认为,附件1是最接近的附件,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第一字至第6行“孔道”的技术特征,后面的特征在附件3和附件9-1和9-2中公开。也就是说,潍坊中云公司承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和第二入口(78)设于凸榫(22)和凹槽(24)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75)和负压室的导轨(81)的互补表面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也确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如前所述,附件3、附件9-1和附件9-2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附件1中以解决既能使运载块46与负压室之间平滑地、顺畅地配合,又能改进运载块与负压室之间对负压的密封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基于同样的理由,可以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当于附件1、附件3、附件9-1和附件9-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当于附件3或者附件3与附件9-1和附件9-2的结合或者附件1与附件3、附件9-1和附件9-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相当于上述现有技术必然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12日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原告潍坊中云公司不服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本专利与附件3、附件9(机械领域公知常识)相比无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第一和第二入口设于凸榫和凹槽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和负压室的导轨的互补表面上”已在附件3(参见附件和附图)中公开,“第一入口37、49”相对附件3为“磨具底部孔38与平台中的通道40”,“第二入口78”相对附件3为“密封管76的侧面开口74”。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使用的是上位概念限定,所以“凸榫和凹槽”相对与附件3就是平台42的侧缘70和72、密封管76的6的侧面开口74。“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和负压室的导轨的互补表面上。”见附件3的图2,3。退一步讲,“凸榫和凹槽”限定的就是其说明书附图的结构,上述技术特征已在附件9中机械领域公知常识中“迷宫式密封”公开。本专利“凸榫和凹槽”目的是为了加强运载块与负压室之间的密封性,本专利“凸榫和凹槽”是一个机械领域公知的“迷宫式气密封结构”。迷宫式气密封原理是在密封间隙内形成阻止流体泄漏的各种流阻效应的机构。本专利“凸榫和凹槽”就是迷宫式密封,凸榫和凹槽的各个直角转折处形成膨胀小室,凸榫和凹槽的相互平行的狭缝就是节流间隙。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3结构相同,无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限定的结构是必然选择,无创造性;权利要求4限定的结构是迷宫式密封的常规结构,并且附件3也是锐利的边缘,无创造性。二、本专利与附件1、3以及附件9(机械领域公知常识)相比无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第一和第二入口设于凸榫和凹槽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和负压室的导轨的互补表面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在附件3、9中公开,具体论述第一部分相应内容相同。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论述与第一部分相应内容相同。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在本案中其说明书仅公开了一种如说明书图2、3所示的特定方式,再没有其他替代方式的情况下,而本专利权利要求却概括了附件3中的连接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完成该功能的其他方法或者全部方法,是不允许的。四、关于美国专利x再审查证书。关于美国专利x再审查的5份文件,即附件4~8,用于证明如下事实:与本案涉及专利要求同一优先权的美国专利x,其发明目的、发明内容、有益效果与本案涉及专利相同;权利要求实质相同,但没描述“凸榫和凹槽”。1998年该美国专利在美国再审,再审请求人提供了附件3,证明其无创造性。参见附件8中文译文的第4页画黑线部分,再审时,该专利权人认为“凸榫和凹槽”是其重要的发明关键,但美国专利局依据附件3,认为与附件3并无创造性的不同,而驳回其全部权利要求。该专利权人在修改权利要求后,重新获得专利权。但新权利要求也放弃了对“凸榫和凹槽”的限定,即美国专利局也认为美国专利相对与附件3,“凸榫和凹槽”并无创造性。综上所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潍坊中云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X号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坚持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一、评价本专利创造性时不考虑附件2、附件4至附件8。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3、附件9-1和附件9-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必然具备创造性。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潍坊中云公司没有为其有关权利要求2~4得不到说明书的主张提供具体的理由和证据,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潍坊中云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曼夫瑞德述称:一、附件1、3和9,没有揭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当然具有创造性。1、附件没有揭示导轨81和固定负压室80以及第二入口(78);没有揭示本专利的运载块46;没有揭示本专利技术特征下的凹槽24和凸榫22结构;没有揭示设置于该凹槽24和凸榫22连接部的第一入口和第二入口;没有揭示本专利的内部通道走向。2、附件1、附件3和附件9不能结合得出本专利。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连接部”的记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凸榫和凹槽的连接部”的记载不是功能性概括,而是一种具体的结构性描述,没有包括其他不能概括的内容。三、“美国专利再审查证书”对本案不具有参考意义。(1)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所规定的“专利独立性原则”,美国专利与中国专利是当然相互独立的。美国专利x再审查是基于美国的专利律制度而做出,与中国专利没有必然联系,附件4~8对本案没有参考意义。(2)美国专利并非如潍坊中云公司所称的那样已经被无效,而只是根据美国专利法重新授权,附件4即是经重新授权后的有效专利。(3)美国专利再审后有6个独立权利要求,其中的权利要求6的内容实质上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同。四、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潍坊中云公司仅在起诉状中称本决定适用法律有误,但未具体指出错误之处,该主张明显不具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潍坊中云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被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对制管设备采用负压模块的改进”的第x.X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1989年9月15日,优先权日为1988年9月16日,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为曼夫瑞德•A•A•鲁波克。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加工热塑波纹管(34)的设备,该设备包括一对互补的模具部件(14、15),各部件包括模块(16),该模块被同步驱动形成一个由配成对的模块(16)向前移动形成的模具孔道,挤压装置设在模具孔道的入口处,将热塑材料管(34)压入孔道,各个模块(16)都有一个含有模面的表面,并具有内部通道(76)经过各模块(16)导槽(75)里的第一入口(37、49)和固定负压室(80)配合导轨(81)里的第二入口(78)联通模面和固定负压室的负压,其特征是第一和第二入口(78)设于凸榫(22)和凹槽(24)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75)和负压室的导轨(81)的互补表面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各个模块(16)包括一个运载块(46)和一个可更换的模具(36)组成的一个组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凸榫联接(22)在负压室(80)的导轨(81)上,与其互补的凹槽联接(24)在各模块(16)的导槽(75)内。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是:凸榫(22)和凹槽(24)的联接部之间有锐利的边缘。”

本专利说明书第2栏第14-23行载明:“当运载块被驱动向前时,由于它们必须很便利地与负压室平滑接合而不受干扰,运载块导槽与负压室导轨之间的间隙要相当大,进而为了达到更平滑和便于接合,配合导槽和导轨都趋向于采用圆形边缘。由于采取了这些导致传送链平稳运行的措施,使运载块与负压室之间保持真空联接的密封性却出现了问题。现在已经发现有可能改进真空通道与运载块之间的密封”。第3栏最后一行至第5栏倒数第二行载明:“凸榫22和凹槽24要比导槽75与导轨81之间的配合紧。在运行中,当运载块46通过凹槽75套上导轨81与负压室配合时,运载块就将凸榫22和凹槽24紧密配合在一起,这种连接比直接通过凹槽75和导轨81方便地获得,连接更加精确和牢固,并且这种更精确牢固的连接提供了在运载块46和负压室之间对负压的好的密封”。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凹槽75与说明书中的凹槽75或导槽75是指同一个部件,但不同于凹槽24。

2006年4月24日,潍坊中云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美国专利x是与本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附件4是该专利在美国再审后的再审查证书,其所公开的专利已推翻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潍坊中云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9份附件,其中:

附件1:x(公开日为1982年3月16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4页;

附件3:x(公开日为1972年6月13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4页;其公开了一种真空成型连续中空制品的机器10,其主要包括挤出机12、大体上是镜像的模具14和16,其安装在传送带上以便移动通过成型站18、链轮齿22周围的开放区X、冷却区X、第二链轮齿28周围的第二开放区X和闭合站30并返回成型站18;每个模具14和16具有分隔室32于其中,其通过通道36与模腔34连接,该模腔是由配合模具对14和16处于闭合位置时形成,通道36与分隔室32相连接;模具14和16固定在平台42上,分隔室32通过穿过模具底部的孔38与平台42中的通道40相连接,通道40的终端是平台42的侧缘70和72中的孔68,这些侧缘被安装在抽吸密封管76中适当的狭槽74内,该抽吸密封管延伸了成型站长度的距离;密封管76各自具有通过适当的通道80与狭槽74相通的纵向通道78,通过适当的密封衬垫装置82将狭槽74围绕端部边缘70或72密封,通过软管84将密封管76连接到被泵88抽空的真空室86;平台42可绕枢轴销48旋转地安装在固定装置或支架46上,每个支架46包括平板50,在其上枢轴销48安装在适当的枢轴52中,链节54、56布置在平板50上枢轴52的对面上;平板50的相对侧缘60和62被安装在一对相对的通道部件64和66内并由其导向,它保证平板50并由此保证模具平台42和模具14和16处于适当位置;链节54和56以及销58与链轮齿22和28的齿相配合来驱动和运送模具14和16通过其迂回路线;在工作中,在挤出机12机口附近连续闭合每对模具14和16(详见附件3中文译文第2页第2段至第3页第1段,第3页最后一段至第4页第1段,附图1~5)。

附件4-8:美国专利x(公开日1999年10月5日)再审查的相关资料。

附件9-1:《机械设备密封知识》,河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5月第1次印刷,封面,封底、第160-163页,复印件。附件9-1第161页最后1段载明:“迷宫式密封是非接触密封的一种,即转动部件和静止部件之间是无接触的。这种密封的优点是:可靠、简单和材料选择方便,但允许有一定的泄漏。”。

附件9-2:《密封装置设计基础》,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第348-351页,复印件。附件9-2第349页倒数第3段载明:“迷宫密封主要用于各种气体和蒸汽介质的密封。转件和机体间有各种形状急剧变化的流道截面的迷宫小室。因此,运动件和固定件之间的密封部位不接触,无须润滑,允许一定的热膨胀,故可用于高温、高压、高转速的场合。”

曼夫瑞德于2006年7月11日及2006年11月16日分别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主要观点是:(1)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连接部”是指凸榫22和凹槽24的连接之处,它是对相互位置关系非常明确的一种结构性描述,本专利文字和附图都清楚地表明凹槽和凸榫的配合以及第一入口和第二入口的位置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潍坊中云公司认为本专利的连接方式概括了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的在附件3中公开的具体结构的观点是错误的,附件3没有公开凹槽和凸榫,与本专利的连接方式不同;(3)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所规定的“专利独立性原则”,不同国家所取得的专利是相互独立的,美国专利x再审查证书对本案没有证据意义;并且再审后授权的权利要求6的内容实质上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同。

2007年2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潍坊中云公司放弃了附件2,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并明确采用a)附件3;b)附件3与附件9-1、9-2结合,其中附件3为最接近现有技术;c)附件1与附件3和附件9-1、9-2结合,其中附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三种方式评价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同时,潍坊中云公司认为附件4和附件5能说明本专利应该被无效。另外,潍坊中云公司与曼夫瑞德均确认附件3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加工热塑波纹管(34)的设备……将热塑材料管(34)压入孔道”等技术特征。

2007年6月1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

本案行政诉讼庭审中,潍坊中云公司明确附件4-8仅供法院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并明确表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附件4-8的认定不持异议,并表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技术特征的对比描述不持异议,但强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3不存在区别技术特征。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X号决定、附件3-9、口头审理记录表、各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一、关于创造性

此部分争议点在于:1、附件3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第一和第二入口设于凸榫(22)和凹槽(24)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75)和负压室的导轨(81)的互补表面上”。2、上述技术特征是否被附件9-1、9-2中机械领域公知常识“迷宫式密封”公开。

关于第1点,首先,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加工热塑波纹管设备的运载块与负压室平滑接合的前提下,改进运载块与负压室之间对负压的密封。上述技术特征的结构解决了该技术问题,因为:(1)设于导槽75和导轨81的互补表面上的凸榫22和凹槽24之间的紧密配合使得运载块与负压室的配合更加精确和牢固,并且提供了对负压的好的密封;(2)同时,能够放松对导槽75和导轨81的配合要求,例如将导槽75和导轨81的间隙增加,便于了运载块与负压室的平滑接合。可见,导槽75和导轨81与凸榫22和凹槽24的位置不同、作用不同、对配合的紧密性要求也不同,因此导槽75和导轨81与凸榫22和凹槽24不是一回事。

其次,在附件3中,平台42通过枢轴销48旋转地安装在支架46上,支架46包括平板50,上述结构整体类似于本专利中的运载块,提供对模具14和16的固定支撑。平板50的相对侧缘60和62、通道部件64和66是对上述类似运载块的部件及模具14和16起导向作用的部件,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导轨81和导槽75。平台42的侧缘70和72、抽吸密封管76的狭槽74和密封衬垫装置82,上述结构整体类似于本专利中的凸榫和凹槽,是运载块与负压室之间起密封作用的部件。然而,上述起导向作用的部件与起密封作用的部件之间相互远离,平台42的侧缘70和72、抽吸密封管76的狭槽74和密封衬垫装置82没有设置在平板50的相对侧缘60和62、通道部件64和66的互补表面上,并且附件3的负压室不是设置在上述起导向作用的部件中,而是设置在平台42的两侧面的抽吸密封管76中,因此附件3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特征“第一和第二入口设于凸榫(22)和凹槽(24)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75)和负压室的导轨(81)的互补表面上”。

关于第2点,迷宫式密封是非接触密封的一种,即转动部件和静止部件之间是无接触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凸榫(22)与凹槽(24)以及凹槽(75)与导轨(81)之间并不是转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的关系,而且凸榫(22)与凹槽(24)之间以及凹槽(75)与导轨(81)之间是相互接触的。因此,附件9-1、9-2中所述的迷宫式密封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凸榫(22)与凹槽(24)以及凹槽(75)与导轨(81)不相关,也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而且,附件1也没有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附件3和附件9-1或附件9-2的结合、或者附件1和附件3和附件9-1或附件9-2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潍坊中云公司主张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即使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一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则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连接部即凸榫(22)和凹槽(24)相配合的部位,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75)和负压室的导轨(81)的互补表面上,概括地描述了凸榫(22)和凹槽(24)之间、运载块的凹槽(75)和负压室的导轨(81)之间的配合关系及各个部件相互之间的位置关系,包括了本专利说明书中给出的一个具体实施方式(参见附图2和附图3),即导轨81上表面的凸榫22与导槽75下表面上的凹槽24相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凸榫(22)和凹槽(24)以及凹槽(75)和导轨(81)所起的作用,能够明了还具有其他的、说明书未提到的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的变型方式,例如将凹槽24设于导轨81上表面并与设于导槽75下表面上的凸榫22相配合等,并合理地预测所有等同替代方式和明显的变型方式都具有相同的性能和用途,即使说明书中仅给出一个具体实施方式,仍然应当允许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上述概括。

其次,从现有技术的角度看,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第一和第二入口设于凸榫和凹槽连接部,这个连接部是在运载块的凹槽和负压室的导轨的互补表面上”的技术特征已构成与附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潍坊中云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的概括包含了附件3的连接方式没有依据,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概括是恰当的。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潍坊中云公司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这些权利要求概括了哪些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方式,也没有结合附件3进行具体说明。因此,不能仅仅基于说明书中只提供了一个实施例,就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结论。潍坊中云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得不到说明书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美国专利x再审查的相关资料

本案行政诉讼庭审中,潍坊中云公司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附件4-8的认定不持异议,且美国专利x再审查的审批资料及结果对本案的审理不具有约束力,潍坊中云公司主张参考美国专利x再审查的相关资料,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决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潍坊X机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和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人民陪审员唐晓君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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