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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秀亭制管有限公司诉北京美联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21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02114号

原告锦州秀亭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颖,北京市法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X号。

被告北京美联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外SOHO北办公楼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专利专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案由: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北京美联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单独申请了名称为“柴油发动机废气再循环冷却器用的螺旋凹槽散热管”、专利号为x.X号的发明专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被告不具备该发明专利的申请权资格;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称本公司没有申请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权资格没有道理,由于该发明专利不具备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且尚处于审查阶段,本公司已准备放弃该专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本公司不能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承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程序要求,对其申请的涉案第x.X号“柴油发动机废气再循环冷却器用的螺旋凹槽散热管”发明专利(尚处审查阶段)予以放弃(包括采用“视为撤回方式”自动放弃);

二、在被告履行上述承诺后,原告与被告不再就本案双方争议的事实产生任何形式的争议;

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由法院依据本调解协议出具正式民事调解书。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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