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涩谷区本町1丁目6番X号。
法定代表人樫尾和雄,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青华,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云峰,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高科技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慧华森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海龙电子城市场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翔,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简称樫尾株式会社)诉被告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名人公司)、北京慧华森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慧华森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樫尾株式会社诉称:我社系x号“电子词典”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2005年12月,我社发现名人公司生产销售的名人x型电子词典外观与上述外观设计专利非常相似,构成对我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2006年1月24日。我社发现慧华森公司正在销售上述产品,其行为同样侵犯了我社的专利权。综上,请求法院判令两:1、名人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慧华森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3、名人公司和慧华森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50万元;4、名人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5、名人公司和慧华森公司承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樫尾株式会社与被告名人公司、慧华森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均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一、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生产、销售牛津双解2000型电子词典,不再生产牛津6388型电子词典,并不再继续做与上述两款词典有关的宣传活动(包括网页宣传),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后不再向市场销售2007年1月25日之后生产的牛津6388型电子词典;
二、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尊重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生产和销售与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x号“电子词典”外观设计专利外观相同的产品,否则一经发现,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承诺支付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五十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除外);
三、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放弃其自申请日起拥有的专利号为x.5的“掌上电脑词典(牛津2000)”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向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零一十元(该一万零一十元案件受理费已由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预交,该案件受理费由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在交付赔偿金的同时一并给付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法院不再退还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该案件受理费用),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二万五千零一十元,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
五、日本樫尾计算机株式会社不再就牛津双解2000及牛津6388电子词典向中山名人电脑科技有限公司索取任何利益,北京慧华森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调解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调解协议于2007年2月13日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已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系对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的书面确认。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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