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住所地日本国神奈川县厚木市长谷398番地。
法定代表人山崎舜平,总裁。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艾利和电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
被告王某某(北京三奇连盛计算机配件经营部)。
原告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诉被告艾利和电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北京三奇连盛计算机配件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3月19日,原告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艾利和电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北京三奇连盛计算机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撤回对被告艾利和电子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被告王某某(北京三奇连盛计算机配件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半导体能源研究所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任进
代理审判员董某敏
人民陪审员于立彪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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