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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初字第22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初字第2253号

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宏志,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旺兴,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楼X号。

被告朱某某。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07年3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万通新世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二OO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李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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