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北京北方长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村欧德宝国际汽车城福特4S店。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军,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天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福特马某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任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北京北方长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长安福特马某达汽车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方长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长安福特马某达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方长福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长安福特马某达汽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崔哲勇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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