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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高民终字第5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终字第5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因确认不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贵州康某圣方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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