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XX有限公司诉龚XX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男,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龚XX,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XX,居住地江苏省XX。

委托代理人洪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龚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嵘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0日、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XX、王XX,被告龚XX及其委托代理人洪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原系原告质量管理部经理,负责公司成品入库前检验以及出货包装确认。因公司频繁收到客户质量问题投诉和索赔,公司对被告负责的部门进行工作核查,在质量管理资料抽查中发现存在资料不全的严重现象,被告对此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负责的质管部违反公司规定,没有对有关成品入库进行检验而不负责的放行入库,最终造成客户质量投诉和索赔,造成公司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及严重的声誉影响,并导致客户订单的流失。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下发通知,对质管部全体员工给予停职整顿,不得请假。公司经调查后,鉴于事态的严重性,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下文免去被告质管部经理职务,其工作岗位转至行政部待岗查看。原告原考虑被告怀孕对其作出免职待岗决定,但是,被告不但不深刻认识自己错误,反而负气不经请假不来公司上班,时间长达22天。原告被迫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严重工作失职,玩忽职守的行为,且其不能正确认识错误,并且存在旷工情形。原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09年9月16日解除;原告不支付被告2009年9月16日至2010年3月19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x.81元;原告不为被告缴纳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原告不支付被告住院生育医疗费4569.60元。

原告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证据如下:

1、关于处罚质量管理部经理及免职的通知,证明被告由于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原告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对被告进行处罚;

2、关于解除与龚XX劳动合同的通知2份(一份给被告,一份公司作为文件存档),证明因为被告工作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原告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3、员工手册、培训登记表,证明被告经过培训后对员工手册的规定充分了解;被告违反员工手册4.7.4条,旷工达3天、因工作疏忽大意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声誉、因下属工作出现失误经查处直属上级存在失职、失管、失察、失教责任,属于严重过失情形;

4、2009年8月18日11时17分英国客户MIKE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英文件)、同日11时54分原告发给英国客户的电子邮件(英文件)、同日12时10分英国客户发给原告国际市场部员工x的电子邮件(英文件)及原告自行翻译的部分翻译内容,证明英国的客户反映原告的产品出现了问题,原告提供了解决方案,客户按照解决方案操作以后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客户非常失望,认为产品在出货前未进行过检验;

5、2009年8月19日质量管理部资料不全的明细表,证明原告进行抽检后发现卖到英国的设备没有进行过检验,没有检验报告,确认人签名是被告,说明被告承认管理上存在很多漏洞;

6、成品检验程序、产品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空白的成品检验结果通知单、空白的报检单,证明原告公司整个质检工作流程,质量管理部负责包装成品入库前检验、出货包装确认;成品检验程序里是要求检验单、检验报告的,检验结果合格的产品合格证上盖章后入库,现在没有检验报告只是盖了章,生产管理部门就入库了,说明被告在工作上或者管理责任上存在失职行为;

7、质管部电子刷卡考勤记录,证明被告从2009年8月24日以后未上班的事实,直至9月14日才来上班;

8、2009年8月19日通知,证明产品出问题后原告对整个质管部进行整顿,整顿期间质管部全体人员不得请假,由被告签字确认;

9、2008年7月18日劳动合同,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对于违纪的相关约定;

10、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已经仲裁前置程序;

11、2008年1月2日任职通知、员工内部调转表、岗位说明书,证明被告从2008年开始担任质管部经理,被告知晓其岗位职责;

12、2009年6月11日劳动合同,证明原、被告曾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3日至2010年7月12日。

被告龚XX辩称,要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过错造成单位的损失。被告挂名质管部经理。被告负责在成品检验结果通知单上签字最后确认,由于检验地生产地在同一地点,单位自身管理混乱,经常有未经过检验确认的产品被生产人员入库,被告对此没有过错,只有被告确认的产品出现与检验相关的问题才承担直接责任。被告不存在旷工情形,被告被停职无法回岗位上班,被告因为公司的决定所以跟公司协商回家休息等候公司通知,期间原告承诺休息期间给予正常产假待遇。公司行政领导曾经要求被告于2009年9月14日报到,被告依约于该日到公司报到,原告从未发出旷工的通知给被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没有认定被告存在旷工行为,故旷工的事实不存在。

被告龚XX提供证据如下:

1、工资单(有缺失、时间不明),证明被告的工资情况,应发工资为3500元;

2、生育医学证明、产科出院记录,证明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1子;

3、医药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证明被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4、2009年9月14日被告在公司与行政总监向XX的谈话录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XX也在场)及书面整理稿,证明2009年8月19日原告要求质管人员不得请假并接受调查,8月24日原告将被告转到行政部并未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同意被告休假,被告不存在旷工;原告要求被告去公司报到,而非上班,且没有认定被告存在旷工行为;双方协商后确定被告2009年9月14日到公司报到,被告依约至公司报到,原告让被告报到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中,除证据4外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属于电子邮件打印件,原告未能进一步证明其真实性,不予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存在缺失,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确认;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提供书面质证意见表示,向XX已非原告员工,无法核实录音的真实性,且录音材料经过剪辑和编辑,并且内容无法反映原告允许被告不上班在家休息。本院认为,该证据证明原、被告对劳动关系进行协商,予以确认。

基于上述证据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被告系原告员工。2008年1月2日,原告任命被告担任质量管理部经理。被告签署的岗位说明书中工作内容包括:贯彻和执行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严格执行工艺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分发挥把关、预防和监督等质量职能,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质量标准,保证顾客的利益;组织制订和完善有关质量检验工作制度和各级检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监督其工作质量;负责编制和审批检验技术文件及各种检验记录表等。2009年6月11日,原、被告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3日至2010年7月12日;原告安排被告在总工程师办公室从事质量管理工作;被告每月可以获得的固定劳动报酬为2800元,包括基本工资1400元、岗位工资700元、保密费175元、放射性补贴525元;在被告任职期间,原告以按月支付的形式在每月月底前将竞业限制补偿金700元存在被告指定的固定账户上。2009年8月19日,原告发出通知,主要内容为,因质量管理部人员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对质量管理部全体人员给予停职整顿,整顿期间,质量管理部全体人员不得请假。同日,被告在质量管理部资料不全的明细表上签字确认,该明细表反映,有部分产品手续不全,有部分产品无成品检验报告。同月24日,原告发出《关于处罚质量管理部经理及免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被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根据员工手册第4.7.4条相关规定给予其记9分及给予经济处罚800元,由此产生的支出以及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本人全额赔偿,同时从质量管理部工作岗位转到行政部停职查看。2009年8月25日至9月13日,被告未再上班。同年9月14日,被告就劳动关系事宜与原告行政总监向XX协商,双方协商未成。同月16日,原告发出《关于解除与龚XX劳动合同的通知》,主要内容为,龚XX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给予其免职和转到行政部停职查看;在停职查看期间,龚XX仍未认识到自己因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及声誉上的损失。根据员工手册第4.7.4条中的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第六章第十七条的相关约定,龚XX的行为属于严重失职并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决定解除与其劳动合同。2010年1月20日,被告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恢复劳动关系;支付2009年8月至本案终结之日的工资(按3500元/月支付);补缴2009年10月至本案终结之日的综合保险金;支付生育医疗费9464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恢复龚XX劳动关系;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龚x年8月1日至8月24日工资1440元,并以每月2800元工资标准支付龚x年9月16日至裁决之日(2010年3月19日)工资x.81元,合计x.81元;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为龚XX补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综合保险费1481.40元;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支付龚XX住院生育医疗费4569.60元。原告不服,乃诉至本院。

另查明:1、2009年XX月XX日,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经难产(剖)产下1子。2、庭审中,原、被告对仲裁委认定的用人单位承担的住院生育医疗费4569.60元数额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严重失职行为以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履行质量管理部经理职务时存在失职行为,但是,原告已经给予被告免职、扣分和罚款处理,其再以同一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不当。鉴于原告于2009年8月24日给予被告停职处理,被告据此以其处于怀孕期间原告无法安排工作而不上班,并非属于旷工行为,原告关于被告2009年8月25日至9月13日不上班属于旷工而解除劳动关系之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于2009年9月16日解除,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当恢复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本案中,本院基于被告生育之特殊情况以及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规定,参照被告应当享受的产假共计4个半月,其中确定生产前半个月,产后4个月为其应当享受的产假待遇,再结合被告申请仲裁的日期,本院确定原告应当按照每月280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2009年11月2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的工资。

鉴于原、被告应当恢复劳动关系,原告应当为被告补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283.90元。由于原、被告对恢复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被告住院生育医疗费4569.60元数额无异议,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该笔费用。原、被告对仲裁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09年8月1日至8月24日工资144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恢复劳动关系;

二、原告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龚x年8月1日至8月24日工资1440元;

三、原告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280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龚x年11月2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四、原告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被告龚XX补缴2009年10月至2010年6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283.90元;

五、原告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龚XX住院生育医疗费4569.6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上海XX图像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嵘

书记员唐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