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鼎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街X村X号南院。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西路X号孵化器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臣,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兆敏,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鼎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金鼎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于2007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金鼎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金鼎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北京特瑞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北京金鼎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1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510元减半收取2755元,由北京金鼎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继祥
审判员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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