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矽玛特公司,住所地美国得克萨斯州。
法定代表人罗斯•古尔斯,首席财务官。
委托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坂田吉华路龙壁工业城X号4-X楼。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家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曙光,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职员,汉族,住(略)。
原告矽玛特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07年6月21日,原告矽玛特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矽玛特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矽玛特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北奥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大中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7505元,由原告矽玛特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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